(一) 意识形态的“共同的形式”
针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理论,各种宗教、哲学和所有意识形态都提出责难。例如,他们提出,虽然在历史进程中,宗教的、道德的、哲学的、政治的和法的观念等确实是不断变化的,但是宗教、道德、哲学、政治和法等“在这种变化中却始终保存着”。再如,他们认为“存在着一切社会状态所共有的永恒真理,如自由、正义等等”,但是共产主义却要废除这些永恒真理以及宗教和道德等,所以共产主义是和人类的历史发展相矛盾的。(63)
针对责难,马克思指出,第一,就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来说,它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形式,但是形式不同的背后却是不同时代共有的事实,即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第二,不同时代具有形形色色和千差万别的社会意识,但是它们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64) ,这些社会意识的“共同的形式”会一直存在,直到阶级对立消失才会随之消失。首先,千差万别的社会意识有共同的运动形式,也就是说具体的表达特殊利益的各个时代的社会意识都在共同的意识形式中运动,以共同的意识形式表现出来,表现为共性与个性关系。其次,社会意识具有“共同的形式”,并不是说就存在着贯通一切社会状态的共有的永恒真理,并不存在诸如自由和正义等永恒真理,存在的是作为“共同的形式”的自由和正义,不同时代的自由和正义是形形色色和千差万别的。再次,把社会意识在其中运动的“共同的形式”作为永恒真理,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之一。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思想中的自由、理性、理论精神和哲学等都是这样。(www.xing528.com)
(二) 从“共同的形式”到形式化
如前所述,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在意识形态的产生和特点方面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即形式化。国家作为一个超越社会的独立力量产生之后,人们对它与经济基础的联系的认识越来越模糊,因此就产生了意识形态。这个意识形态表现在政治家和法学家理论中,即把法律本身独立出来,“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65) 。恩格斯的这个观点表明,一旦政治和法律在政治家和法学家的理论中成为超越经济事实的独立发展的领域,成为绝对性的形式,那么,对人们来说,它们就成了假象。国家成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支配着人,遮蔽了政治斗争背后的经济基础。在前述基础上,恩格斯指出,一个意识形态观念产生后,立即与现有的意识形态材料结合起来,这背后是意识形态家把思想如法律、宗教和哲学等看成是“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存在的东西”。恩格斯在这里提到了一个判断某个理论或观念是不是意识形态的标准,即这个理论或观念——当然总是表现为法律、哲学或宗教等意识形式——是否追求一种只是服从自身规律,致力于“彻底根除一切内部矛盾”,而把经济和阶级内容撇在一边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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