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从1843年10月到1844年3月中,恩格斯以《英国状况》为题撰写了三篇文章,对英国工业革命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进行了分析,有关意识形态的内容主要包括“异化”—“回归”批判思路、围绕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对英国经济学和功利主义的分析以及揭露英国宪法本质上是针对财产的“统治”的“弥天大谎”等。
(一) 《英国状况 评托马斯·卡莱尔的〈过去和现在〉》:“唤起自我意识”向人“本身复归”
在《英国状况 评托马斯·卡莱尔的〈过去和现在〉》中,恩格斯结合托马斯·卡莱尔的著作,分析了英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政治状况和精神状况,尤其是分析了宗教问题,提出了自己关于宗教的一系列观点,猛烈地抨击了宗教。
1. 宗教的“幻影”和“异己的本质”
第一,宗教的本质与特征。恩格斯使用了彼岸“幻影”、“异己的本质”、掩饰“空虚”、“伪善”和“谎言”等来概括宗教的本质和特征。首先,恩格斯基本复述了费尔巴哈关于宗教本质的观点。宗教本质上是人们在意识中抽去人和大自然的所有内容,把这些内容“转给彼岸之神的幻影”(342) ,然后想象这个神反过来创造了人和大自然,因此,神只是人的不发达意识在反映人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只是对人本身的相对模糊和歪曲的反映而已。其次,恩格斯指出,人们朝拜和神化的实际上是作为异己的本质和至今还不认识的本质,所有宗教的东西都来自人,哪怕是最疯狂的迷信,“也包含有人类本质的永恒的规定性”(343) ,但是其形式却是歪曲了,因此,斯芬克斯谜语的谜底就是人,即神就是人。再次,恩格斯指出,时代是空洞无物和空虚的,而宗教就是“人使自我空虚的行为”,宗教掩饰了空虚和软弱,(344) 而正因为掩饰,所以产生了时代的伪善和谎言。最后,时代的伪善归咎于现代基督教世界秩序的伪善,宗教打一开始说到人类事物的时候,就把它说成是超人的事物,就是谎言。可以说,宗教就是这些伪善和谎言的来源,它毒化人们的一切关系,“宗教伪善、神学是其他一切谎言和伪善的蓝本”。(345)
第二,宗教编造人类历史。基督徒嘲弄历史,完全无视人类发展,杜撰了一部天国史来否认真实历史,否认真实历史的内在实质。基督徒认为基督使人类完美,使历史达到了一个想象的目的,而无神论者认为历史不是神的启示,是人的启示,并要求把历史的内容还给历史。
2. 宗教的克服:向人的“本质”的“复归”
第一,恩格斯指出,创立一种新的宗教,即泛神论的英雄崇拜和劳动崇拜,没有一点可能性。在基督教这种绝对的、抽象的宗教之后,不可能再创立新的宗教,包括卡莱尔的泛神论。
第二,人的本质比所谓神的本质更美好、更高尚,应该克服宗教。首先,克服宗教就是把人性外化的人的内容再还给人,“就是唤起自我意识”(346) ,只有在彻底抛弃了宗教观念并真诚地“向自己本身复归”,而不是复归为神,才能再一次获得“自己的人性、自己的本质”。(347) 其次,为此,必须把所有所谓超自然的和超人的事物消除掉,也就是把所有不真实、不诚实和谎言根源消除掉。再次,人应到人自己的心中寻找真理,而不是到彼岸世界中寻找真理。因此,应该确立人的尺度:人不需要神,人只需要认识自己,人自身就是衡量所有生活关系的尺度。最后,人按照自身尺度也就是自己的本质来衡量和评价生活关系,根据人的本性和人的方式来“安排世界”,“就会解开现代的谜语了”(348) 。
3. 意识形态思想进展
第一,虽然在批判谢林时期,恩格斯已经在理性思维引导之下基本否定了宗教,但这篇文章是他第一次全面地分析宗教的本质、特征、行为和结果的著作,并提出了克服宗教的思路。这是恩格斯意识形态思想的重要进展。
第二,“异己的本质”背后的异己的力量。恩格斯将宗教的本质概括为人的本质异化为神的本质,人的本质成了“异己的本质”,这种异己本质反过来统治人,并且编造了历史,结果是“充满神性的”中世纪形成了“人性兽化”,产生“农奴制和初夜权”。(349) 这种异己的本质就是异己的力量的一种。
第三,“复归”式的宗教克服方式。恩格斯提出的克服宗教的方式与马克思这一时期的理论思路是一致的。首先,因为宗教是把本来属于人的本质异化为神了,所以,克服宗教的方式无非就是把神所代表的人的本质归还给人,使人不要再去朝拜神而丧失自己,因此,归还就是“唤起自我意识”,就是向自己本身“真诚地复归”。其次,恩格斯提出应根据人的本性和人的方式来安排世界,很明显,复归是复归到“人的本性”、人类“自己的人性”和“自己的本质”。
与马克思同一时期一样,恩格斯在这一阶段也处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时期,既有唯心主义也有唯物主义成分,在宗教根源问题上接受了费尔巴哈思想,是唯物主义的,但是在克服宗教问题上,又是唯心主义的理论克服思路。但是,从文字表现来看,恩格斯这种思想的表现强度要比马克思弱得多。
(二) 《英国状况 十八世纪》:“财产是国家的本质”与单个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
《英国状况 十八世纪》是标志恩格斯思想深化的重要文章。首先,恩格斯在前期著作讨论资本主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英国的工业革命和社会革命情况,指出其最重要结果是产生了无产阶级。其次,围绕着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关系,恩格斯分析了德国、法国和英国的哲学处理这个矛盾关系的差别,分析了斯密经济学和边沁功利主义这两个18世纪英国典型的意识形态形式处理这个矛盾关系的理论逻辑,指出了它们的资产阶级利益本质。
1. 英法德三国处理“单个利益”与“普遍利益”关系的差别
基于各自民族特征,英国、法国和德国在处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关系上形成了差别。第一,德国人认定了唯灵论的绝对根据,因此他们就在宗教方面和哲学方面说明“人类的普遍利益”,而法国人认定唯物主义是绝对有根据的,反对唯灵论,所以就把国家当成了“人类普遍利益的永恒形式”,因而法国人的活动总是民族活动,活动一开始就“意识到自己的整体性和普遍性”。(350)
第二,英国人则没有什么“普遍利益”,而“只有单个利益”,他们不谈普遍利益,不对普遍利益抱有希望,因此,英国的活动本质上就是彼此独立的个人活动,是“无联系的原子的运动”,很少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行动,即使整体行动,也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这种特征的结果就是英国目前的普遍贫困和极端涣散。因而,只有英国才有社会历史,英国群众只为自己单个利益进行活动,所以他们从个人利益出发促进了英国民族的发展,但是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要代表普遍原则”(351) ,在他们这里,原则只有转变为利益后才对历史产生影响。
第三,法国人和德国人在意识中实现了整体和普遍利益,也在逐渐走向社会的历史,但是还没有社会的历史,社会因素与政治因素没有分离并还完全隐藏于后者之下,所以,法国和德国群众的穷苦、贫困和社会压迫没有影响到他们的民族的发展。但是英国却相反,社会因素已经逐渐战胜了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为社会因素服务,政治基本上是社会性的,因此,现代英国工人阶级的贫困却具有了“全国性意义”和“世界历史意义”。(352)
2. 18世纪英国的意识形态:“财产是国家的本质”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在论述了18世纪英国社会、政治、精神、科学技术和商业等方面的情况之后,恩格斯深入分析了18世纪英国的典型意识形态形式,即亚当·斯密的经济学、葛德文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
第一,主张财产是国家本质的斯密经济学。恩格斯认为,个体利益和财产在资本主义中确立了普遍统治后,必然会反对和瓦解国家,但是,这些财产又离不开国家,因此,财产至少也要挖空它的基础。这在意识形态方面必然表现出来。从事挖空资本主义国家基础工作的首先是斯密的国民经济学。在资本主义之前,财政学是全部国家事务一个部门,从属于国家,而斯密“使世界主义服从国家的目的”,把经济升格为国家本质和目的,并且把政治、党派和宗教等一切都归结为经济范畴,认为“财产是国家的本质,致富是国家的目的”。(353)
第二,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边沁功利主义。1793年威廉·葛德文出版《论政治正义》,论证了共和主义政治制度,与边沁同时提出了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另一个从事挖空资本主义国家基础工作的思想派别。首先,功利主义原则提倡公共福利和共和主义,确立了公共福利是最高的法这个共和主义原则,他们反对国家,认为国家是祸害,这自然也是在反对国家。但是,资本主义强调利己主义、利益交换和绝对的原子个体时,必然遭遇国家这个最大的普遍性与其构成条件和要素的各种个体和利益的矛盾,彻底瓦解国家做不到,因此功利主义理论必须解决这种矛盾。其次,在葛德文这里,功利原则还完全是公民的义务,他提出人们应该舍弃个人利益,只是为了普遍福利才生活;而在边沁这里则相反,他的逻辑是,单个利益是“普遍利益的基础”,“单个利益和普遍利益是同一的”,两者就统一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354) 边沁用这个最大幸福代替了葛德文的“普遍福利”。
恩格斯认为,边沁的理论处理是错误的。首先,“普遍利益”和“普遍福利”这个主语成了单个利益的谓语,成了单个利益这个部分的组成部分,他使整体从属于部分了。其实,这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其理论逻辑妥协的结果,因为适用所有人的普遍利益在边沁这里推论不出,所以只好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代替普遍利益和“普遍福利”,所以是把实际关系颠倒了。边沁确实论述了普遍利益和单个利益的联系,但后来的重点只是片面强调单个利益,赤裸裸的单个利益才是他的中心,才是资本主义世界给予他的理论任务。其次,边沁另一个抽象观点是“人就是人类”,在经验上就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表现了普遍利益和单个利益问题上的矛盾。所谓“人就是人类”,是把单个人与作为类而存在的人统一在一起的表述,但是这个普遍的类与特殊的个人的无矛盾的统一是有条件的。边沁是在经验表现上来论述这种统一的,即把“类的权利”赋予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盲目的、陷于矛盾的人”,而不是赋予“自由的、意识到自身和创造自身的人”,因此,“人类”的普遍特征就成了盲目的和陷于矛盾的人的普遍的本质特征。如此一来,个体人就无法统一在超越性的“人类”中了。一边是极端利己主义的原子个人,一边是类的权利,要么在前者中实现后者,或者在后者中实现前者,矛盾自然是无法克服的。而资本主义的本质也让边沁无法提出其他不同的现实的单个人作为论述起点。因此,在论述逻辑上,他没有克服这两者的冲突,而是让主语属于谓语,让整体属于部分,让“人类”这个主语、整体和普遍性从属于“盲目的、陷于矛盾的人”这个谓语、部分和特殊性,因此“把一切都颠倒了。”(355) 再次,对于边沁来说,自由竞争才是伦理道德的本质,财产的规律即物的规律和自然规律调整着人类的关系。又次,边沁的功利主义没有超出国家,但他把国家的全部内容都抽去了,他用社会的原则来代替政治的原则,把政治组织变成了社会内容的形式,也就是把国家作为实现利益的形式,因此,边沁使得国家这个普遍的政治组织与利己的单个利益这个社会内容的矛盾达到了最高点。最后是如何解决上述矛盾,恩格斯论述中透露出了一个观点,即在单个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冲突中,应该“把类的权利赋予自由的、意识到自身和创造自身的人”,“应该由意识到自身的人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创造“新秩序”。(356)
3. 意识形态思想进展
这篇文章的核心问题是利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恩格斯的分析表明,他不但抓住了资产阶级哲学在利益问题上的逻辑矛盾,而且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法解决国家和利己主义、国家和原子个体、单个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些矛盾,首先必须“由意识到自身的人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创造“新秩序”,这种“新秩序”自然不是作为国家的秩序。
(三) 《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财产在进行统治”与法律的“弥天大谎”
这篇文章约写于1844年2月中至3月中,中心是评论英国的立宪君主制。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把立宪君主制作为国家历史中最完善的国家形式和自由获得充分实现的形式。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夏到1844年秋)通过比较资产阶级民主制,批判了君主立宪制。恩格斯和马克思对君主立宪制的批判是分别独立完成的,与此同时,青年黑格尔派也在研讨和批判黑格尔与立宪君主制。从具体论述,马克思抓住的是国家普遍性与国家要素特殊性之间的矛盾,而恩格斯的观点无疑是更加明快的,直接指出其空洞与伪善。
1. 立宪君主制的内部矛盾“在现代英国君主制中达到了顶点”
恩格斯系统评论了英国的立宪君主制。总体来看,英国立宪君主制可说是一般立宪君主制的完成,英国是唯一如此的国家。一方面,“人民意识”比较发达,另一方面,贵族还有相当地位,可以说,构成立宪君主制的内部矛盾“在现代英国君主制中达到了顶点”(357) 。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所有不合乎人性的起因,国家本身就是不合乎人性的,一切国家形式都不完善。
2. 英国的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处于极端的矛盾之中
恩格斯认为,立宪君主制第一个原则即权力均等其实不合乎理性,根本行不通。第一,现实中宪法原则的表现与各种法律著作和条文的表述不一致。首先,从威·布莱克斯顿的《英国法律释义》到让·路易·德洛姆的《英国宪法》的“幻象”(358) ,以及从《大宪章》到1832年改革法案等这些宪法,都没有在现实中真正表现出来。例如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限制了国王权力,扩大了封建贵族权力,骑士和城市居民也得到一部分权力,但是农奴这个基本群众阶层没有得到任何权力。但是《大宪章》成了19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君主立宪制的基础。其次,再如1832年改革法案。1831年3月,辉格党内阁首相格雷和副首相罗素提出一项改革法案,要求增加资产阶级议员的席位,从而保证资产阶级代表能够进入下院。这打破了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对政治的垄断地位。但是法案三次提交,下院通过而上院否定。这引起了工人和手工业者为主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要求选举权改革。1832年6月改革法案最终通过,在规定中增加了新兴工业城市的下院议员席位,还改变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但是很不彻底,它规定城市中有选举权的人必须是在本选区拥有10英镑纯收益的财产,或者能够每年交付10英镑的房租;在农村有选举权的人则必须是每年能交付50英镑佃租的租佃人。由此可见,改革法案的财产规定实际上剥夺了为争取选举权斗争出力最多的工人和手工业者阶层的选举权。
第二,各个政治阶层的权力表现。首先,恩格斯认为,英国宪法是“一座颠倒的金字塔,塔顶同时又是底座”,国王就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主体顶点”,撤去这个顶点,这个建筑物就会倾倒,但是英国人崇拜国王本身,崇拜“一个空空洞洞毫无内容的表象”,崇拜“国王”这个词。(359) 其次,贵族构成了上院这第二个国家权力,但是上院实际是退休的国务活动家的养老院,上议院已经是“纯粹的、无意义的形式,只是偶尔上升为某种惰性力量”(360) 。恩格斯指出,现实中贵族还有很大影响力,但是其权力不是世袭席位,而是他们庞大的地产和财富,他们因此可以和所有其他非贵族财主来分享国家权力。再次,下院不是“代表会”。立法机关中代表民主要素的下院。国王和上院没有权力,全部权力集中在下院,看起来英国拥有了纯粹的民主制度,但现实完全不是。在最初选举时,下院还有代议制的性质,但是很快就失去了这种性质。下院选举除了受到一个最大的影响即贿赂的影响外,还受到一些恶劣手法的影响,等等。复次,国教会是一个空洞的名称,只拥有微不足道的特权,如意义非常微小的裁判权等。在现实中,人民最痛恨和最鄙视的就是英国国教会牧师了。但是,教会和国家越是分离,国教会名称就会越空洞,而那些保守的和坚决维护宪法的政党就越是要保持国教会这个名称,同时教会的压迫就会越加沉重和明显。最后,公民权利中的限制、特权、谎言和虚构。英国个人在宪法中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只是由于习惯或者个别跟宪法没有任何关系的法规的效力而存在一些权利。恩格斯揭露了英国现实中的新闻出版自由、人民集会的权利、结社的权利、人身保护的权利、陪审员制度等的虚假性,因此,宪法中规定的这些权利其实充满了限制、特权、谎言和虚构。
第三,英国的宪法理论与英国的宪法实践“处于极端的矛盾中”。总结英国宪法实践,恩格斯指出,英国的宪法理论与英国的宪法实践处于极端的矛盾之中,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说是立法权三位一体,但现实是中间阶级在专制统治;说是两院制,但现实是下院有无限权力;说是君王有特权,但现实是内阁由下院选出;说是上院为独立的世袭立法者,但其实是为老朽无用的议员们设立的养老院。每一个立法权的组成部分都必须把自身的权力交给另一个成分,可以说,“英国宪法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立法过程“纯粹是一场滑稽戏”。(361) 议案的讨论和辩论纯粹是形式的和多余的,是毫无意义的。
3. 财产“进行统治”并成为法律
由上述可见,英国宪法并没有贯彻立宪君主制的第一个原则——权力均等。
第一,英国统治的本质。首先,恩格斯明确指出,英国实际上“是财产在进行统治”(362) 。有财产的贵族支配农业地区和小城市的议员选举,有财产的商人和工厂主支配了大城市和部分小城市的议员选举,财产贵族、商人和工厂主都能通过贿赂来加强自己的影响。其次,财产统治已经成为法律,这已经由前述改革法案的选举权财产资格规定说明了。再次,进行统治的是中间阶级。因为中间阶级通过财产取得了自己的势力,因为贵族用财产而不是贵族身份参加选举,从而与中间阶级处于同等地位,也因为中间阶级比贵族阶级势力强大得多。最后,中间阶级能够统治,还由于人们在精神上是麻木的,还没有弄清楚财产的本质,还能容忍财产的专制统治。
第二,法律庇护富人。财产统治英国,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对富人的庇护。首先,重罪处以最严酷的刑罚,但是几乎所有比较小的违法行为都处以罚款。罚款对于富人无损害,穷人则无力支付。其次,法庭普遍和公开地庇护富人,虐待穷人,法律压榨穷人,富人支配法律,对穷人和对富人是不同的法律。再次,法官和陪审员本身是富人,来自中间阶级,袒护自己的同类,是穷人天生的敌人。
4. 英国法治现状、后果与本质:谎言、自我欺骗与“弥天大谎”
总结英国的法治状况,首先,英国不是正式的民主制。其次,国家本身应建立在明确的法律的基础之上,但是国家正在否认和糟蹋这个基础。再次,英国人的自由其实是不顾及法律,而不是借助于法律。
英国的这种法治状况产生了各种不良后果,首先是引起很多谎言和不道德的行为。其次是人们崇拜空洞的名称,紧紧抱住“空洞的抽象概念”,否认现实,不承认实际存在和自己的创造。再次是“自己欺骗自己”,使用由凭空制造的范畴构成的惯用套话,而每一个范畴“都是对现实的诽谤”。(363) 恩格斯最后总结道,英国宪法和整个立宪主义舆论就是个纯粹的“弥天大谎”,是“拼凑在一起的毫无意义的字母”。(364)
5. 意识形态思想进展
《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明晰了国家本质和实现国家本质的宪法的本质,即国家本质上是财产,国家是“财产在进行统治”,阶层或阶级斗争是财产和利益的斗争,宪法就是财产统治的思想表达。可见,恩格斯此时的思想就要触及唯物主义历史观了。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50页。
(2) 同上书,第451页。
(3) 同上书,第45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59页。
(5) 同上。
(6) 同上。
(7) 同上书,第459—460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12—13页。
(9) 同上书,第13页。
(10) 同上书,第7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13页。
(12) 同上。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2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5页。
(15) 同上。
(16) 同上书,第76页。
(17) 同上书,第75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9页。
(19) 同上书,第67页。
(20) 同上书,第101—102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78—279页。
(2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11—12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08页。
(24) 同上书,第111页。
(25) 同上书,第112页。
(26) 同上书,第121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22页。
(28) 同上书,第146页。
(29) 同上书,第159页。
(30) 同上书,第153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58—159页。
(32) 同上书,第163页。
(33) 同上书,第187页。
(34) 同上书,第199页。
(35) 同上书,第200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67页。
(37) 同上。
(38) 同上书,第171页。
(39) 同上书,第155页。
(40) 同上书,第378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13页。
(42) 同上书,第352页。
(43) 同上书,第353页。
(44) 同上书,第397页。
(45) 同上。
(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63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48页。
(48) 同上书,第176页。
(49) 同上书,第249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48页。
(51) 同上。
(52) 同上书,第249页。
(53) 同上书,第244页。
(54) 同上书,第317页。
(55) 同上书,第349—350页。
(5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47页。
(57) 同上书,第349页。
(5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61页。
(59) 同上书,第288页。
(6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50页。
(61) 同上。
(62) 同上书,第248页。
(63) 同上书,第253页。
(64) 同上。
(65) 同上书,第248页。
(66) 同上书,第249页。
(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50页。
(68) 同上书,第282页。
(69) 同上书,第264页。
(7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61页。
(7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69页。
(72) 同上书,第271页。
(7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73页。
(74) 同上书,第338页。
(75) 同上书,第342页。
(7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42页。
(77) 同上书,第343页。
(78) 同上书,第344页。
(79) 同上。
(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44页。
(81) 同上书,第306页。
(82) 同上书,第426页。
(83) 同上书,第344页。
(8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45页。
(85) 同上书,第343页。
(86) 同上书,第333页。
(87) 同上。
(8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34页。
(89) 同上。
(90) 同上书,第118页。
(91) 同上书,第226页。
(92) 同上。
(9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26页。
(94) 同上书,第217页。
(9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5页。
(96) 同上。
(97) 同上书,第219—220页。
(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20页。
(99) 同上。
(10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5页。
(101) 同上书,第228页。
(10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25页。
(10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42—43页。
(104) 同上书,第43页。
(10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第411页。
(10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88页。
(10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第36页。
(108) 同上书,第35页。
(10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第44页。
(1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139页。
(1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185页。
(112) 同上书,第190页。
(1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205页。
(114) 同上书,第228页。
(1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第271—272页。
(116) 同上书,第270页。
(117) 同上书,第271页。
(1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第275页。
(119) 同上。
(120) 同上书,第276页。
(121) 同上书,第277页。
(1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第289页。
(1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第326—327页。
(124) 同上书,第327页。
(1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第330页。
(126) 同上书,第337页。
(127) 同上书,第338页。
(128) 同上书,第389页。
(129) 同上书,第351页。
(1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第391页。
(131) 同上书,第392页。
(132) 同上书,第392—393页。
(133) 同上书,第393页。
(1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5,第351页。
(135) 同上书,第342页。
(136) 同上书,第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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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同上书,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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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同上书,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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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同上书,第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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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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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306页。
(3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227页。
(314) 同上书,第298页。
(3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386页。
(316) 同上书,第392页。
(3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394页。
(318) 同上。
(3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390页。
(3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73—74页。
(321) 同上书,第75页。
(32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32页。
(3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408页。
(3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408页。
(325) 同上书,第474页。
(326) 同上书,第476页。
(32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1页。
(328) 同上。
(329) 同上书,第56页。
(33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7页。
(331) 同上。
(332) 同上书,第58页。
(333) 同上。
(334) 同上书,第60页。
(33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77页。
(336) 同上书,第73页。
(337) 同上书,第74页。
(33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72页。
(339) 同上书,第75页。
(34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2页。
(341) 同上书,第71页。
(3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517页。
(343) 同上书,第520页。
(344) 同上书,第518页。
(345) 同上。
(3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519页。
(347) 同上书,第521页。
(348) 同上。
(349) 同上。
(35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92页。
(351) 同上。
(35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93页。
(353) 同上书,第105页。
(354) 同上书,第106页。
(35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06页。
(356) 同上。
(35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560页。
(358) 同上书,第562页。
(35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562页。
(360) 同上书,第563页。
(361) 同上书,第568页。
(362) 同上书,第582页。
(3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584页。
(36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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