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25日到31日,广东省时任省长梁灵光向国务院汇报提出了珠江三角洲开放区的设想意见:除广州、深圳、珠海三市已为开放区外,先从珠江三角洲的“小三角”(包括佛山、江门等10多个县市)搞起,取得经验,逐步扩大到“大三角”。这一建议在1987年11月21日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形成了珠江三角洲开放区。在这一阶段,开放形式由单一转向多元化。主要内容是:特区范围的扩大,开放区的形成;涉外活动类型多样,而且非政府主导型涉外活动增加;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重要阶段;基础设施建设与区划调整起步。
在这一阶段,一些制度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在对外开放制度安排上,外围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享有同样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鼓励外商投资的重要措施上(1987年4月):①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外资企业可以自筹、自用资金安排生产活动;允许外资企业在国内自办原料基地,可以跨行政区域与国内企业联营生产。②外资企业产品可自行出口。③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再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三年;对出口企业按以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除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仍可以减免地方所得税。④外资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等外)免征工商统一税。⑤缩短审批时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三十天内批复,批准证书在十天内核发。⑥保障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解决对“三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1989年5月)。
在对外资企业的引导上:①鼓励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及配套设施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合作办企业;鼓励外资嫁接老企业和兴办外商独资企业(1989年5月)。②重点鼓励发展电力、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长期依赖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汽车、电子、电器的零部件和精密模具制造、热表处理等配套工业项目,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兴技术产业。具体在优先资金和物资进口、延长减税期限、加速回收投资股本、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和补偿。③限制和禁止发展市场饱和、生产水平低、污染环境的项目(1990年6月)。这些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反映了制度安排开始由点向面地渐进式铺开。
在这一阶段,珠江三角洲与外围地区在外贸外汇、税收和贷款的制度安排上仍存在差异。珠江三角洲进一步扩大经济的外向度,最典型的是以深圳为试点培育金融市场,成功建设了珠江三角洲的证券市场,形成更完善的区域金融环境。具体的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鼓励外商投资上,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再投资为期五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再投资的所得税。(www.xing528.com)
在外贸外汇制度安排上:①积极扶植特区内属于工业制成品(包括内地初级产品在特区加工增值后的产品)的产品的出口;对特区出口区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包括加工增值在20%以上的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给予简化手续的方便(1986年1月)。②特区中“三资”企业产品出口收汇和经营业务收汇,允许全部保留现汇(1986年1月)。③试点行业的外贸公司(轻工、工艺、服装),经济特区、广州出口收汇20%上缴国家,80%留给地方;试点行业机电产品出口收汇全部留给地方(1989年4月)。④珠江三角洲对港澳出口鲜活商品,可以组织自负盈亏的地方性公司经营(1985年1月)。
在税收优惠政策上:①内联生产性企业,在特区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如留在特区内扩大生产或兴办外向型工业,免除在内地补缴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等(1986年1月)。②珠江三角洲“三资”企业属于生产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现行规定的税率打八折征收。③珠江三角洲利用外资的能源、交通、港口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项目,其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外商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税。④珠江三角洲外资企业投资进口用于生产管理的设备免征关税或增值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物品免征出口关税和生产工商统一税(1985年1月)。
在贷款政策及管理上:①允许特区银行向特区外和国外银行拆借资金,一些创汇能力强的企业,经批准也可以直接向外贷款。②在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下,在深圳实行开放金融市场(1986年1月)。③一般情况下不从特区抽调信贷基金。
总之,在这一阶段,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开始向全省推开。外围地区也获得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在制度安排的利用方面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存在着差距。珠江三角洲在外贸外汇、税收和贷款的制度安排上仍具有优惠条件,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珠江三角洲产业结构的形成,并使20世纪80年代后期珠江三角洲的引资环境趋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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