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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开放阶段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9—1984年,政府制度安排主要围绕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进行,基本特点是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提高认识。1980年8月,全国人大公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1年7月,中央27号文件批转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这两个文件正式启动了经济特区的建设。在四个经济特区中,珠江三角洲的深圳和珠海特区发展最为成功,经济特区在一定意义上成为80年代珠江三角洲形象的代表。

广东省经济特区开放阶段研究成果

1979—1984年,政府制度安排主要围绕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进行,基本特点是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提高认识。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特区概念、经济特区选址、经济特区条例、经济特区的运作原则、经济特区的发展途径等。

1980年8月,全国人大公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1年7月,中央27号文件批转了《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这两个文件正式启动了经济特区的建设。在四个经济特区中,珠江三角洲的深圳和珠海特区发展最为成功,经济特区在一定意义上成为80年代珠江三角洲形象的代表。经济特区的制度安排主要有:①深圳、珠海应建成兼营工、商、农、牧、住宅、旅游等多种行业的综合性特区;②经批准进口的大部分生产消费资料免征关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③企业职工实行合同制,工资区类提高到十类;④财政收入至1995年不上交,外汇收入超过1978年基数的增收部分五年内不上交;⑤土地开发收入归特区发展公司使用;⑥机场、海港、铁路电信等企事业允许引进外资建设;⑦深圳、珠海特区以利用外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以出口为目标的,可享受优惠待遇。

在市场化转型的制度安排方面,珠江三角洲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和地方自筹基建的审批权限上也具有很强的优势。对于生产性项目:广州市项目审批权限放宽到1000万美元以下,珠海市区、佛山、江门市放宽到500万美元以下,惠阳、肇庆市放宽到300万美元以下,县级市和县分别放宽到1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以下。对于非生产性项目:外汇能自己偿还的,广州、珠海市区由市自行审批。在地方自筹基建方面,不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广州市放宽到1000万元以下,珠海市区、佛山、江门市放宽到500万元以下,其他市、县级市、县分别放宽到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以下。经济特区的投资规模,轻工业3000万元以下、重工业5000万元以下可以自行安排(1984年6月)。(www.xing528.com)

在这一阶段,珠江三角洲利用特殊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地方自主权和开放度,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整个珠江三角洲对外资的吸纳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优惠政策加快了境外近域制造业向珠江三角洲的迁移速度,使其得以借助优越的区位条件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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