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况下,企业并不使用其名称而仅使用其商号对外进行宣传,以提高商号的知名度,扩大营销活动的影响力。因此,老字号企业名称中最重要的要素是商号,其他要素只是商号的附属部分。老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具有极高的识别价值和经济价值,具有专有的意义;其他构成要素如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通常不具有识别价值和经济价值,不具有专有的意义。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类型有三种。其一,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其二,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同时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其三,将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有三种。其一,标识效应的趋同性。尽管标识对象不同,但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与信誉密切联系,对消费者而言,产品信誉和厂商信誉互相影响渗透,有着趋同的效应。其二,标识内容的易混淆性。商标可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内容,企业名称则由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构成。当商标主要由文字构成时,易导致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混淆。其三,标识权利的专有性与地域性。商标和企业名称一经注册即在一定地域产生不同程度的排他性权利,混淆使用或突破地域限制易导致权利冲突。企业基于强烈的利益追求,往往会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混淆使用标识,利用商标与企业名称蕴含的市场价值。(www.xing528.com)
要充分认识和重视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地位,就必须明确禁止商号的相同或近似。否则,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就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商事主体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同行业中。因此,必须禁止同行业商事主体商号相同或近似。商号相同,容易确认,但商号近似与否,则较难判别。判断商号是否近似,是确定是否存在商号侵权的关键。在判断两个商号是否近似时,应以一般人的识别能力为标准,而不能以特殊的同行业者或专家的识别力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是企业之间的混淆,而非绝对禁止名称的相同或相似。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指出的:法律不能规定企业享有名称专用权而绝对排除第三者使用相同名称,但要防止公众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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