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56条规定,如果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则依《产品质量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由上述分析可见,我国有关商号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规定中,并且主要见于企业法和各类市场规制法。国内法目前虽无对商号权的直接保护,但从知识产权这一角度出发首先可通过国际公约实现域外保护。《巴黎公约》将商号列入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其第1条规定:①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②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也对商号权的保护做出了示范性规定。传统老字号可以通过这些直接保护商号的国际法,实现域外保护。此外,还可通过申请驰名商标实现国内和域外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别保护,规定不论是注册的还是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都可以对抗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我国《商标法》虽然未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但我国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较之以前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并做到了与国际公约的接轨。无论是已将老字号注册商标的还是未注册的,只要该老字号满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两个基本条件,应主动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纳入驰名商标名录;也可以在认为受到侵害时,事后提出认定和保护申请。(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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