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企业名称权的登记注册和其专用权的范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指出: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按申请登记注册的先后顺序处理,同一天提出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裁决。另外在关于企业名称权的转让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禁止企业名称权单独转让,必须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并且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其转让行为须由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企业名称构成的限定内容。按照该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如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企业名称一般应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前面还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但也有例外(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3款和第13条)。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禁用下列内容和文字: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该规定还对以自然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及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名称使用做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企业名称权的登记注册和其专用权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我国实行企业名称的强制登记原则,任何商事主体要想取得企业名称权,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或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登记注册后享有在登记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专用的权利。(www.xing528.com)
关于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处理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指出: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按申请登记注册的先后顺序处理,同一天提出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裁决。另外在关于企业名称权的转让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禁止企业名称权单独转让,必须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并且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其转让行为须由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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