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数研究都认可环境影响评价通过事先对经济活动潜在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治负面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从而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同时,公众参与环评过程,提出自身的诉求,可以实现各方对拟开展活动或项目的利益平衡。但是在新加坡,环境影响评价在20 世纪60—80 年代并未全面实施,因为当地政府部门认为新加坡是一个面积小、人口多的国家,并且渴望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而实施环评可能对当地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20 世纪60 年代到80 年代中期,除了解决岩土工程安全事务外,新加坡进行的大部分工业、城市建设和住房开发活动都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是在一个非常宽松的非正式政府审查程序中确定拟开发项目选址是否合适[24]。后来,对于工厂、工业和其他发展项目的申请,新加坡环境部的污染控制部门开始有所筛选。从1989 年开始,政府开始重视环境影响评价。一般而言,新加坡政府部门或者附属机构,抑或希望进行开发的私人开发商会将项目建设方案提交给污染控制部门,以初步评估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评。如果需要进行环评,那么政府既可以直接进行环评,亦可以寻求私人环境咨询公司进行环评[25]。简言之,在20 世纪90 年代左右,新加坡奉行的做法是先批准政府资助的开发项目,然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如前所述,在有限的国土资源下,新加坡的国土规划方式采纳的是将土地分区严格管制,并没有特定法例强制规定大型发展工程和项目必须进行环评。具体而言,新加坡市区重建局会对全国土地进行规划、划分及规范各个区域土地的用途,如住宅、商业、工业、交通及娱乐休闲等,然后再对土地使用管制进行细化,并且每10 年审核一次。因国土规划明确,企业申请开办工厂仅需要申请环境健康安全相关许可(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Safety Permitting,EHS Permitting),无须再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同时,由于新加坡采取土地国有制度,开发单位计划于工业区内进行开发计划时应向工业区土地管理单位申请土地租赁程序,虽没有法律规定规范,但开发单位此时必须依土地管理单位要求进行环境基准研究(Environmental Baseline Study,EBS),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的潜在污染物情形,并交由土地管理单位依污染程度评估土地租赁安全。[26]
在取得土地租赁许可后,但尚在建筑许可申请期间时,开发单位需要申请EHS Permitting。其中,环境部分需要在线向国家环境局提交产业规划表(Industrial Allocation Form,IA Form),包括开发厂址、污染预测等,国家环境局将于7 天之内完成对审核材料的判定,同时认定申请人是否需要依据《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第26 条规定进行定量风险评估(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QRA),或者因为可能造成大量环境污染,申请人是否需要依照第36 条规定进行污染控制研究(Pollution Control Study,PCS)。
新加坡在审核工业开发申请阶段,要求高污染工业进行定量风险评估及污染控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开发设计的规划之中进行管制。(www.xing528.com)
图9−1 EHS Permitting 申请流程
新加坡没有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的具体法律,与环评类似的工具是定量风险评估(QRA)和污染控制研究(PCS)[27],它们是在国家环境局的监督下进行的。《2013 年污染控制实践准则》(The Code of Practice on Pollution Control 2013)[28]对PCS 和QRA 所对应项目的类型和批准级别都有明确规定。同时,《环境保护和管理法》(EPMA)第26 条和第36 条分别规定了QRA 和PCS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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