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东盟十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151号和1586号总统令

东盟十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151号和1586号总统令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菲律宾负责主管实施 1151 号总统令的政府部门为环境和自然资源部,菲律宾农业部、卫生部、公共工程和高速公路部、交通和通讯部、国家经济发展署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参与了该政府令的实施。评估环境影响是一项程序性工作,评估的标准需要实体法来规定。

东盟十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151号和1586号总统令

1.第1151 号总统

菲律宾是最早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东盟国家。1977 年,马科斯总统颁布第1151 号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即《菲律宾环境政策》[4],揭开了菲律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序幕。该总统令的内容参考了美国1969 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其主要内容是:国家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私营企业、各类实体、公司,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采取任何行动,只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就必须提交《环境影响声明》(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EIS)。

菲律宾负责主管实施 1151 号总统令的政府部门为环境和自然资源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DENR),菲律宾农业部、卫生部、公共工程和高速公路部、交通和通讯部、国家经济发展署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参与了该政府令的实施。

评估环境影响是一项程序性工作,评估的标准需要实体法来规定。1977 年,菲律宾还颁布了第1152 号总统令,[5]即《菲律宾环境法》(以下称《环境法》),对空气、水和土地的环境保护规则以及废物的处置等进行了规定,要求所有土地使用管理或执行机构必须考虑行业选址的重大的环境影响,为评估环境质量提供了实体法的依据。(www.xing528.com)

2.第1586 号总统令

1978 年1586 号总统令,也被称为《建立环境影响声明制度法》,细化了1151号总统令中的环境影响声明制度(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System,EIS System)。根据该法令,菲律宾的总统有权根据其自己的判断,或者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理事会(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uncil)的建议,宣布某些项目或者地区是“环境上特别重要”(environmentally critical)。实施环境上特别重要的项目(Environmentally Critical Project,ECP)或者在环境上特别重要的地区(Environmentally Critical Area,ECA)从事经营,必须取得环境合规证明(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Certificate,ECC)。如果没有环境合规证明,则可能被罚款 5 万比索(大约6079 元人民币),罚款将自动归入环境循环基金(Environment Revolving Fund)。而非环境上特别重要的项目或者非环境特别重要的地区,环境影响声明(EIS)和环境合规证明(ECC)都不是必需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