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尼西亚,环境影响评价被称为“Analisis Mengenai Dampak Lingkungan”,或简称为 AMDAL。印度尼西亚属于较早开始确立环评制度的国家,1982 年《环境基本法》第4 条对环评进行了规定。[14]早期的环评工作由中央的环评委员会管理,在2000 年印尼实施去中央化制度后,环评的管理工作也开始下放给地方。[15]但是,在环评的管理下放地方后,环评的质量和对环评的管理水平出现了参差不齐的情况,国家又开始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环评的管理工作。
1986 年印度尼西亚政府法规第29 号(Government Regulations No.29/1986)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执行法规,进一步规范了印度尼西亚的环评制度,并自此对环评法规定期进行修订。在20 世纪90 年代,监管改革改变了环评的职责,并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区域自治法(Regional Autonomy Laws)通过后,环境部颁布法令,明确了环评的区域任务。2006 年,环境部颁布两项法令(第8 号和第11 号),以进一步细化环评程序,修订环评的项目清单。2009年3 月,《环境保护与管理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取代了原环评的框架。[16] 2012 年,印度尼西亚政府依据《环境保护与管理法》,颁布《环境许可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No.27/2012 on Environmental Permit),该条例包含了环评的程序要求。[17](www.xing528.com)
《环境保护与管理法》一共17 章,127 个条款,其中涉及环评制度的条款为第22 条(重大环境影响)、第23 条(环评时考虑的因素)、第25 条(环评报告的内容)、第26 条(公众参与)、第29 条(环评报告的评审)、第30 条(评审机构的组成)和第36 条(环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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