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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环评法实践及实施限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来西亚联邦层面的环评法实施的主要限制来自环保局自身权力的有限性。基于以上背景,在沙巴州和沙捞越州进行环评应分别遵守沙巴州的《环境保护法》和沙捞越州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令》。1993 年,沙捞越州政府对1949 年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法令》进行了修改,目的是使州政府可持续地管理自然资源,该法令组建了沙捞越自然资源与环境委员会,以实施该法令。

东盟十国环评法实践及实施限制

马来西亚环保局为了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了大量的努力,因为马来西亚1993 年进行过政府体制改革,很多权力已经不在联邦政府,而是下放到各州政府,所以环保局为推动环评法的实施,在各州的州府设立了办公室来协调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使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理解和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马来西亚联邦层面的环评法实施的主要限制来自环保局自身权力的有限性。根据马来西亚宪法,土地和水资源的管理权不在联邦政府,而在各州政府,各州政府可以制定森林、水资源、矿产、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这些资源的利用不属于环保局的管辖范围,而联邦政府也要避免对州政府关于这些资源利用的决定进行干预,这种情况在沙捞越州和沙巴州尤其明显。沙捞越州是马来西亚面积最大的州,沙捞越和沙巴曾于1888 年沦为英国的“保护国”。1957 年8 月,马来西亚联合邦独立,1963 年9 月与新加坡合并组成马来西亚,1965 年8 月新加坡退出。这两个州根据1963 年的《马来西亚宪法》而成为马来西亚的一部分。

基于以上背景,在沙巴州和沙捞越州进行环评应分别遵守沙巴州的《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Enactment)(2002)和沙捞越州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令》(Natural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Ordinance)(1993)。(www.xing528.com)

根据1963 年的《宪法》第77 条,沙捞越州对于本州的土地、水资源和森林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这样的规定使很多联邦的法律在沙捞越州不能实施[14]。早在沙捞越和沙巴成为马来西亚一部分之前,沙捞越政府已经在1949 年颁布了《自然资源与环境法令》(Natural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Ordinance),该法令规定沙捞越政府可以管理“可能伤害(injure)、或损害(damage)或对环境质量或者自然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活动”,但这一条直到20 世纪90 年代该法令修改前,并没有被实际实施。1993 年,沙捞越州政府对1949 年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法令》进行了修改,目的是使州政府可持续地管理自然资源,该法令组建了沙捞越自然资源与环境委员会(Natural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Board),以实施该法令。自然资源与环境委员会的授权很广,但实际上主要工作就是管理环境影响评价。

沙捞越州的环评程序规则与联邦的环评程序规则近似,但也有如下区别:(1)公众参与的范围由沙捞越州环评规则限定,比联邦的公众参与范围窄,根据联邦环评规则,环评报告在被批准前,应该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进行评议,但沙捞越州的环评规则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2)环评报告的评审主要由来自各政府部门的专家组成,没有非政府组织的人员参加,而联邦环评规则规定,环评报告的评审,可以聘请非政府组织的人员参加。总体而言,沙捞越州的环评规则比联邦的环评规则要宽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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