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
马来西亚于1974 年颁布了《环境质量法》(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是发展中国家中较早注意通过立法保护环境的国家,次年,为了实施该法律,马来西亚环保局(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of Malaysia)成立。马来西亚环保局,在马来语中称为“Jabatan Alam Sekitar”,1983 年改为现在的名称,其职责为:(1)管理和执行《环境质量法》,(2)执行1984 年的《专属经济区法》第4 部分;(3)确保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维护和管理。环保局网站的内容包括投诉指南,空气污染(源头和管理)、有害废物(进出口或存储的许可证等)、水和海洋(意外事故处理、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质量理事会、排放监测体系和国家的环境政策。
1974 年的《环境质量法》中并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环评的要求是1985 年增补到《环境质量法》中的,在1974 年的《环境质量法》第34 节下新增了34A,建立了马来西亚联邦层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马来西亚环境影响评价所遵循的原则
①发展要适合自然(Development Befitting To Nature)
项目和活动要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相适应,项目方对既存的环境条件要有很好的理解;要使项目和活动适合自然环境,而不是使自然环境适合项目的发展。
②积极主动地开展环评
项目方要在规划和决定项目的早期阶段开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方应该自主地积极主动地开始环评。
③透明度原则
环评报告应该清晰、简洁和易懂,用定量分析等充足的证据支撑高质量的环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环评指南对“透明度”的要求与一般意义上的透明度并不完全一样,一般意义上的透明度强调信息公开、公众知情等,但马来西亚环评中的透明度要求的是环评报告用直白和清晰的方式充分揭示项目的环境影响。
④可信(Credible)
环评报告要完整、严密、公正和客观。环评过程要运用最实际的科学(best practicable)方法和技术,根据法律的要求,对项目中的环境问题展开综合研究。
⑤ 成本效益
项目的环境成本必须在工程成本中有所体现,还必须反映在项目的合同文本及与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合同中。
⑥ 实际可行(Practical)
环评报告使用的数据和得出的结论应该很容易在决策和规划中使用。
(2)《环境质量法》关于环评的具体规定
《环境质量法》第34 节A 对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如下规定:
①环保部长可以决定哪些属于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活动,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②任何从事要求环评活动的人,必须在项目或活动被批准前,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防止负面环境影响的措施,然后向环保局长提交报告;
③如果环保局长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符合要求,报告所建议的环保措施足以防止负面环境影响,则可以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地批准环评报告,并将结果通知报告提交人及相关的政府部门;(www.xing528.com)
④如果环保局长认为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或者所建议的环保措施不足以防止负面环境影响,则可以不批准环评报告,并说明理由,将结果通知报告提交人和相关的政府部门;
⑤ 如果环保局长认为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不止一份报告;
⑥ 任何准备从事需要环评的项目或活动的人,在环评报告被批准前,不得开始这类项目或活动;
⑦ 如果环评报告是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嗣后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附的减轻环境影响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⑧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被罚款10 万林吉特(大约折合157 000 元人民币),或入狱最多5 年,或同时受这两种处罚。
1987 年,马来西亚为了实施1985 年增补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颁布了一个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和项目的范围的命令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Prescribed Activities)(EIA)Order 1987,该命令规定了19 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和项目,使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具体实施阶段。这一命令在2015 年进行了更新,即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Prescribed Activities)(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Order 2015,该命令将应该予以环评的活动和项目分为两大类(Schedule I 和Schedule II),其中Ⅰ类是不需要将环评报告作公众展示(public display)的,也不需要就环评报告的内容征询公众的评议意见,但Ⅱ类项目需要将环评报告作公众展示并收集公众的评议意见。
在《环境质量法》最初实施的10 年里,环保的重点是治理污染,当时的主要污染来自棕榈油和橡胶产业。[12]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后来分别又在1996、1998、2001、2007 和2012 进行过修订,其中前四次修订中没有修改环境影响评价,但在2012 年修订《环境质量法》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做了如下修改:(1)环保局应该保有一份有资格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评报告的机构的名单;(2)合格的环评机构负责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要确保环评报告和报告所提建议中没有错误和令人误解的信息,并且要为环评报告及所提建议可能引发的赔偿责任投保专业的保险;(3)环评报告要符合环保局所颁布的环评指南(guideline),其内容不但要评估相关活动的环境风险,而且要就防止、减轻和控制负面环境风险提出建议;(4)环保局长如果发现环评报告不符合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或者具体的计划,或者不符合有关环评规定的要求,可以不批准环评报告,并说明理由;(5)将违反环评规定的罚款数额上调为50 万林吉特(大约折合785 000 元人民币)。
2.《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手册》[13](Handbook of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Guidelines)
为了指导环境影响评价,马来西亚环保局于1987 年制定和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手册》,主要是细化了环评的程序。例如要求环评报告在提交批准前必须公开,接受公众评议。该手册于2015 年作了更新。
《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手册》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来自《环境质量法》第34A 节(2c)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环评报告应该符合环保局制定的指南的要求,指南可以包括①对活动的影响或者可能存在的影响的评估;②所提议的预防、减轻或者控制影响的措施。2015 年更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手册》包含下列内容。
(1)环评的概念和程序;
(2)与环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
(3)风险筛查和环评范围的确定;
(4)环评报告的审批;
(5)对第一阶段(First Schedule)进行的活动的要求;
(6)对第二阶段(Second Schedule)进行的活动的要求;
(7)环评报告的格式和形式;
(8)环境管理规划(Environment Manage Plan)和监督报告的格式和形式;
(9)自我规范实践。
具体的环评流程请见下文“三、马来西亚环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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