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地悲剧理论,国有的自然资源因为缺乏一个具体的看护人,如果没有法律的严格保护和健全的保护制度,很有可能发生环境退化或者污染的情况。所以,对于越南这样一个正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国家而言,其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于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1.环境保护法框架
越南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与环境部(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成立于2002 年,此前为局级单位,负责管理全国的土地、环境保护、矿产等工作。越南的环境保护法律基本上是在21 世纪才开始完善起来的,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土地法》(2003)、《森林法》(2004)、《生物多样性法》(2008)和《矿产资源法》(2010)[8]等。其中,《环境保护法》于1993 年正式颁布,2005 年第一次修订,2014 年第二次修订,2020 年第三次修订。越南十分重视《环境保护法》的与时俱进,当认为《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时,就着手根据新的发展趋势修订《环境保护法》,其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环境保护法》是越南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该法律共20 章,170 个条款。其中第1 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本法对环境保护活动作出法律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资源;第2 条规定了适用的主体。该法律适用于监管机构、公共机构、组织、家庭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包括大陆、岛屿、领海和领空;第4 条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原则。该法律还禁止开发和毁坏水源林;禁止毁灭性开发生物资源;禁止违法填埋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废弃物品;禁止排放未达标的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废弃物品;禁止进口不符合环境标准的机械设备;禁止进口或过境运输废弃物;禁止进口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同时,还规定其国内工程开工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环保影响评估,项目开始运营后,环保部门定期对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不达标的企业须马上进行停工整顿并接受处罚。所有生产企业须安装污染控制和处理设备,以确保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同时,越南还对部分行业征收环保税,这项费用上缴中央财政,用于环境保护的支出。
2.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越南《环境保护法》确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人人参与:环境保护是每个机构、组织、家庭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2)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增长、社会保障相协调;保证儿童权利,促进性别平等;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以确保人类生活在干净的环境中。
(3)必须在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自然资源的消耗,并将废物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4)国家主权至上:环境保护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
(5)环境保护必须符合法律、自然规律和文化特点以及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www.xing528.com)
(6)环境保护活动必须优先考虑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环境恶化;任何从环境获得收益的组织、家庭或个人,有对环境保护的义务。
(7)污染者承担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任何组织、家庭或者个人,有责任对污染进行补救。
3.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的单行法主要包括《土地法》《森林法》《矿产法》和《水资源法》。
《土地法》第11 条规定了使用土地应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用途;(2)节俭、高效、保护环境和不损害周围土地使用者的正当利益;(3)土地使用者按照本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其他规定实现自己在使用期限内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第15 条规定了严厉禁止的行为,包括侵占土地;不按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已公布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毁坏土地;在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的时候没有依法执行。
《矿产法》第4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国家制定政策,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合理、节约和有效地使用矿产资源,同时保护环境,保护相关联的其他资源,保障国防、安宁,保障矿产活动中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第9条规定了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1)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核定已经过调查评估的有矿产资源的区域,向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通报,以便实施管理和保护;(2)各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在自身权限和职责范围内,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本地矿产资源,包括尚未被自然资源环境部通报但发现有矿产的地区;(3)组织和个人有保护矿产资源、保守矿产资源国家秘密的义务;(4)获准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其活动区域内有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5)组织和个人在已探明有矿藏的地区进行居民区、固定设施的建设规划时,在这些规划送交审批时,必须附送本法第56 条第1 款规定的国家矿产资源主管机关的书面意见;中央政府制定关于在已探明有矿藏的地区进行国防、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起草和审批的规则。第10 条规定获准从事矿产勘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发现的矿藏进行综合评估,然后向矿产资源主管机关做全面的报告,应保证不造成矿产资源的损失。
《水资源法》第一章第1 条规定,(1)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并由国家统一管理;(2)组织和个人依法享有开发利用水资源用于生活和生产的权利,同时具有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的责任,国家保护组织、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第4 条规定,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和所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活动的统一管理。第三章第22 条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个人的权利。第七章第57 条、第58 条对国家水资源管理的内容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包括水资源许可证的发放。同时还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综合管理。
这三部法律作为环境保护法的补充,在具体的各自领域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与《环境保护法》构成了越南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4.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
法令是由政府出台的、根据法律对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的规范性文件。除上述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外,越南还颁布了多个相关详细规定和实施细则。例如,2016 年越南政府出台的政府第155/2016/ND−CP 法令,加大了违反环保法规的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该法令,个人环保违规行为最高将被罚以10 亿越南盾(约合4.44 万美元),机构组织罚金最高为20 亿越南盾(约合8.88 万美元)。个人违反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贸易区和贸易镇的环保法规,将被处以500 万至5 亿越南盾(约合220~22 200 美元)的罚款。个人违规排污,特别是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将被处以30 万到10 亿越南盾的罚款(约合13 美元~4.4万美元);个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将被处以2.5 亿至10 亿越南盾(约合1.1 万~4.4 万美元)。如果机构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则罚款为个人罚款的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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