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吉水电站是计划在萨尔温江上修建的水利项目,位于缅甸南部的克因邦境内,距泰缅边界30 多公里。哈吉水电站装机容量为136 万千瓦,预计投资额为24 亿美元,由泰国电力公司(EGAT)、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缅甸政府的水电计划部门和一家缅甸公司International Group of Entrepreneur Company(IGOEC)组成项目公司完成,[26]项目生产的电力将主要输往泰国。根据2010年项目公司四方之间签订的备忘录,四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是:36%,50%,10%和4%。
泰国和缅甸曾经在2005 年12 月签订第一个关于修建哈吉水电站的备忘录。[27]2007 年,泰国电力公司(EGAT)着手进行哈吉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但未向水电站当地社区的公众公开消息,也没有展开任何协商程序。同一年,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与泰国电力公司(EGAT)签订备忘录,同意共同投资哈吉水电。2011 年2 月8—9 日,泰国电力公司(EGAT)在缅甸的Ban Sop Moei举行公众论坛,向当地的三个社区公布哈吉水电的信息。EGAT 强调哈吉水电站不会对当地造成大的影响,包括不会淹没大量土地,因为这将是一个径流式电站。在会议上,EGAT 还散发了一些泰文、缅文的资料册。披露的信息中没有提到拆迁补偿问题。
Ban Mea Sam Leap 村有村民认为EGAT 提供的信息仍然有令人困惑之处,尤其是,径流式水电站与淹没土地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Ban Tha Ta Fang 的村民叙述,EGAT 到该村召开过一些培训会,教村民使用有机化肥和更清洁地洗盘子等,还向当地的学校捐赠过书籍和文具,也曾三次向村民们提供过免费的医疗服务;Ban Mea Sop Moei 村部分村民曾被EGAT 组织参观泰国的两座水电站,EGAT 也到这个村提供过培训以及为当地的学校捐赠书和文具。[28]
该项目得到缅甸政府许可的时候,缅甸还没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但是,泰国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所以EGAT 公司出资委托泰国的朱拉隆功大学完成环境影响评估,对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了评价。因为该水电站的规模实际上并不大,而且位于临近边境地区,影响的人口数量有限。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地区的生物资源非常丰富,在库区平均每公顷有144 棵落叶木、105 棵龙脑香科树、168 棵常青树。此外,在湿地、沼泽和农地周围也有很多树。[29]水电工程的建设,将使一部分森林遭到破坏。该地区还是很多两栖类、爬行类、哺乳类和鸟类的栖息地,其中已被环评人员发现的鸟类超过68 种。萨尔温江的下游还有110 多种水生动物,有些属于该江所独有的品种,江里和江边还有很多水生植物。这些动植物也将受到水坝修建的影响。环评报告在陈述这些影响之后,还分别论述了可以采取的减轻损害的措施。
该项目的环评是由第二大投资方——泰国电力公司(EGAT)进行的。EGAT 作此环评显然也是为了推进项目的进行,该环评报告也被认为对环境影响轻描淡写。[30](www.xing528.com)
2016 年,泰国再次表示了开发哈吉水电站的兴趣。缅甸的能源和环境部长昂山素季也访问了哈吉水电坝址地区,表示愿意与泰国合作。EGAT 公司表示愿意投资1 000 亿泰铢,除了修建哈吉水电以外,还将部分“剩余”的河水调到泰国的Bhumipol 水坝,补充该水坝的水量,以保证其发电量。现在开发哈吉的主要问题是等缅甸政府去做当地少数民族的工作。[31]由于缅甸克伦武装的强烈反对,[32]该大坝至今没有修建。
哈吉水电项目向我们展示了泰国环评法的域外性。这一点还可以从老挝境内的峡亚波利电站项目引发的诉讼中看出来。
老挝的峡亚波利电站是建在湄公河主河道上的第一个水利项目,在此之前,湄公河五个国家都没有在湄公河主河道上修过拦河大坝,所以这个项目引发了很多争议,特别是湄公河下游的柬埔寨和越南很担心这个大坝的负面影响。该大坝由一家马来西亚公司承建,电力输往泰国。泰国电力公司(EGAT)因为与项目方签订了一份《电力购买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同意购买该项目所生产的电力,2012 年被37 个泰国村民告到泰国行政法院,同案被告还包括国家能源政策理事会和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33]原告认为,《电力购买协议》的签署没有经过泰国宪法所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没有通知公众和与公众协商。2013 年2 月,泰国行政法院裁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原告非老挝的峡亚波利电站的受害方,而且签署《电力购买协议》非行政行为。原告随后将案件上诉至泰国最高行政法院,2015 年12 月,泰国最高行政法院裁决被告已经履行义务。2016 年2 月,原告对此裁决再次上诉。该案中的老挝峡亚波利电站项目已经得到老挝政府的批准,泰国公司只是利益相关方之一,却遭到本国人在本国法院的诉讼。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一些大型项目因为参与的公司和机构来自不同的国家,可能受到不同司法主体的管辖,即使东道国司法薄弱,并不等于违法行为所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一定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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