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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实践:法律依据及最新法规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但20 世纪80 年代泰国的环评要求只是概念性的,更切实的环评立法是泰国1992 年的《加强和保护国家环境质量法》[10]该法明确授权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来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泰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份《泰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南性文件,[11]帮助政府各机构和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而最新的环评立法是2018 年的《加强和保护国家环境质量法》。而此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般在申请项目的授权或者许可时提交。

东盟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实践:法律依据及最新法规

在湄公河流域,最早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泰国,泰国的环评始于1981年。[9]但20 世纪80 年代泰国的环评要求只是概念性的,更切实的环评立法是泰国1992 年的《加强和保护国家环境质量法》(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10]该法明确授权自然资源和环境部(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MNRE)来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泰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份《泰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南性文件,[11]帮助政府各机构和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而最新的环评立法是2018 年的《加强和保护国家环境质量法》。[12]根据该法第48 条,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经国家环境委员会批准有权发出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在2018 年的通知中,[13]指定了必须提供初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种类,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共有35 类,如矿产开发、石油开发、水泥产业、港口、医院、酒店等。此外该通知还具体说明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的规模和阶段。以港口为例,对于可以容纳总吨位在500 吨以上的船舶码头长度在100 米以上或港口总面积在1 000 平方米以上的港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此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般在申请项目的授权或者许可时提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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