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经济对外资的开放始于1988 年,但由于政治原因,一直到2015 年昂山素季领导的缅甸民主联盟在缅甸大选中获胜前,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在缅甸基本没有投资。2012 年,亚洲开发银行制定了《与缅甸的伙伴关系临时战略》(Myanmar:Interim Country Partnership Strategy),目的是帮助缅甸实现可持续和包容性的发展。在这之前,亚洲开发银行只是在1986 年向缅甸提供过一笔贷款。[16]2016 年,亚洲开发银行总裁访问缅甸,承诺自2017 年起,大幅增加对缅甸的投资数额,将缅甸的主权贷款额度从每年1.5 亿美元增加到3.5 亿美元,主要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加就业机会。[17]
2012 年,世界银行开始了在缅甸的“全国社区推动发展项目”,[18]倡导一种由社区参与和主导的发展决策,在缅甸建立更多的学校、医院,修建道路和饮用水设施,在所有这些世行投资的项目中,必须有社区的充分参与。这个项目的效果得到世界银行董事会的积极评价,2015 年,世界银行为该项目追加4 亿美元的投资。[19]世界银行认为其在该项目中获得的经验,可以在阿富汗、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这样的国家推广,尤其适宜解决冲突地区的发展道路问题,即倡导以社区为核心决策主体的发展模式。
2016 年1 月26 日,中国能建湖南院与缅甸电力部在缅甸内比都举行直通燃机电厂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合同签约仪式。直通燃机电厂属于缅甸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由世界银行贷款援建的第一批电力建设项目,总装机容量11.9 万千瓦,包括德国西门子、日本三菱等国际承包商在内的23 家企业参与项目竞标,最终中国能建湖南院获得EPC 合同。[20]
无论是亚洲开发银行还是世界银行,都有其明确的环境和社会政策。获得这两个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分别遵守这两个银行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要求。例如世行将其贷款支持的项目分为三类,[21]A 类项目需要完整的环境评价(a full EA)。此类项目预期产生敏感的,不可逆的或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如足以造成空气,水污染或土壤退化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对项目现场及周边地区大规模的物理干扰;对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大量摄取、消耗或转换;可能造成非自愿搬迁和其他重大社会障碍等。B 类项目并不需要完整的环境评价,但是必须做一些环境影响分析。此类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是不太显著的和不敏感的。在少数情况下,即使这些影响不可逆,也需制定补救方案。典型的B 类项目是对原工程进行修复、维护或升级,而非新建工程。C 类项目不需要进行任何环评或其他类型的环境影响分析。此类项目对物理环境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典型的 C 类项目通常是教育、人口控制、健康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自2015 年以来,世界银行正在研究和升级其社会和环境政策,希望通过更高水平的社会和环境政策要求,来使世行的项目服务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参与性的、透明的、负责的和非歧视的治理。
亚洲开发银行的环评规则也是根据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程度,把项目分为A、B、C 三类,同时也对公众参与环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A 类和B类项目,贷款人必须与受到项目影响的群体及当地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与相关群体的协商需要在项目周期中尽早进行,以便在项目规划和制定环境监管措施时使受影响群体的意见纳入考量。公众在筛查项目风险时就应该有机会参与。对于A 类项目,贷款人需要至少组织两次公众协商,一次在EIA 调查工作早期,另一次在完成EIA 报告草案之后,亚洲开发银行进行贷款评估之前。B 类项目至少需要组织一次公众协商,而C 类项目无须进行该环节。(www.xing528.com)
亚洲开发银行的公众参与环节受到非政府组织的密切监督。笔者曾在曼谷参与过一场亚洲开发银行组织的公众协商。在一个水电项目中,亚洲开发银行本来已经组织了一次公众协商,但后来有非政府组织抱怨说,参加此次协商的公众都是干部和知识分子等,并不完全包括受水电项目影响的人,其中有一个少数民族的人没有参加。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负责人于是重新组织公众协商,特别邀请少数民族公众参加,并且协商的全过程配有少数民族语言和英语的交传。
如果某个项目已经在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介入之前完成了环评报告,亚洲开发银行将审查项目发起人在环境报告的准备阶段及之后进行的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如果必要,亚洲开发银行应该与项目发起人达成协议,进行补充性的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以满足亚行指令的要求。如果一个项目被归为A 类,但没有进行任何公众参与,那么项目发起人必须同意与利害相关方就EIA 草案进行协商并将其观点纳入修改后的EIA,或者与利害相关方就修改后的EIA 进行协商并解决他们关注的问题。对于信息披露,亚洲开发银行要求其项目的环评报告对所有利害相关方和一般公众公开。完整的EIA 或IEE 报告在利害相关方申请后也要对其提供。
因为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是比较早进入缅甸投资的国际性机构,其环评实践树立了一些供缅甸老百姓和政府评价外资的标准和参照。我们不能认为这些实践只是国际机构的做法,其政策对中国企业不能直接适用,因而中国企业没有遵守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的实践对于外国投资的环境和社会标准具有引领的作用。例如世界银行所采取的以社区为核心的项目开发模式,经过世界银行发展和决策理念浸润和培养的大众,可能会更喜欢世界银行的模式。所以,中国企业必须深入当地社区和群众,与之协商,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而不能简单地以与村干部座谈或发放问卷的方式代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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