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筛查(Screen)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23 条规定,项目方须将项目建议书提交给环评的主管部门(原环境保护和森林部,现今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做风险筛查。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将项目建议书转给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Department)来决定项目是否要进行环评。环境保护局根据“为评估目的而做的经济活动分类”(Categoriz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for Assessment Purpose),决定项目应该属于(1)应该进行环评(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的项目;或者(2)仅需进行初始环评(Initial environmental examination,IEE)的项目;或者(3)不需要进行环评也不需要初始环评的项目。
2.初始环评(IEE)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32 条规定,初始环评可以由项目方自己完成,也可以由项目方委托的第三方完成。项目方需要向环境保护局书面报告初始环评的承担者,环境保护局将在7 天内答复是否接受项目方所选择的初始环评承担者。
初始环评的承担者确定后,项目方须立即公开项目的信息,并安排公众磋商(Consultation)会议。
初始环评报告须提供以下有关项目的信息:(1)环评所适用的法律、规章和指南等;(2)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情况,包括生态、文化和经济特征;(3)项目潜在的环境影响;(4)公众磋商的结果,包括公众的意见和评论;(5)减轻环境和社会影响的措施,环境管理计划(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以及为实施环境管理计划而安排的预算等;(6)承担环评的专家的信息等。
初始环评完成后,项目方须将初始环评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提交到环境保护局以便审批,同时缴纳相应的评审费用。报告上交后15 日内,项目方应通过地方媒体(例如报纸)、项目方的网站、办公处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将报告向公众公开。
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初始环评报告后,也将在网站上公开,公众可以提交意见和评论。在收到初始环评报告的60 天内,环境保护局决定是否接受初始环评报告,或者决定由项目方对初始环评报告进行修改。
3.环境影响评价(EIA)
(1)委托环评承担者。《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45 条规定,所有的EIA 只能委托在环境保护部正式登记过的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来完成。项目方应该将所选择的EIA 承担者的名称向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保护局在7 天内决定承担者是否适当。
(2)确定环评范围(Scoping)。项目方应确定环评的地理范围、时间跨度、项目的实施阶段、潜在的利害关系方以及EIA 承担者的职责范围等。项目方在确定环评范围后,将确定的环评范围和EIA 承担者的职责范围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环境保护局批准。环境保护局在收到报告后15 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3)环评调查(EIA investigation)
项目方要确保环评调查覆盖项目的生态、物理、文化、健康、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包括土地使用和资源使用对社区的影响;时间跨度应包括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建设前、建设中、项目运行中以及项目关闭后;对环境和社会的各种影响,包括累积的影响。
调查不但应该有各种相关事项的数据,还必须有对数据的分析。在分析时,项目方应该使用缅甸的国家标准。在没有缅甸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应使用国际标准。
环评调查前,项目方必须向公众公布项目的信息,调查的内容也包括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收集的方式应该是公众协商。如果必要,还应该安排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项目所在地进行调查。
(4)撰写环评报告
环评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①环评报告摘要;
②对项目的一般描述;
③环评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和指南;
④项目的备选方案;
⑤ 项目的环境状况,包括自然生态,气候、地理状况,动植物的数目、种类和其法律地位,国家对项目环境的管理(是否为保护区、国家公园或文化遗产等);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设施,道路和相关服务;项目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土地和资源使用状况,居民收入,就业和教育等;公共健康状况,出生率和死亡率,传染病和地方病等;当地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传统知识等;当地风景及其价值等;(www.xing528.com)
⑥ 项目的影响和减轻影响的措施,包括风险评估的方法;
⑦ 累积影响评估:介绍既存的项目和未来可能发展的项目,评估潜在累积影响,描述减轻累积影响的措施;
⑧ 环境管理计划和实施环境管理计划的预算;
⑨ 公众协商和信息公开:公共协商的方法和方式,协商的结果。
(5)环评报告的提交
环评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都应提交给环境保护局。环评报告提交后15 日内,必须将环评报告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局收到环评报告后,也应该将环评报告公开。
(6)环评报告的审批
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环评报告后,将其交给环评报告审批机构(EIA Report Review Body)审批。在审批过程中,环评报告审批机构将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及利害关系方对报告提出意见。审批机构在收到环评报告90 天内,做出接受报告或者报告应该修改的决定。
审批环评报告的费用,包括公众参与的费用,由项目方承担。
(7)上诉
在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公布后30 天内,项目方或者受项目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向环境保护委员会(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Committee)递交上诉意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在收到上诉后的15 天内将上诉转交给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收到上诉后30 天内,决定①支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的决定;或者②指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要求项目方修改环评报告后重新提交;或③指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修改或者取消其对环评报告的审批。
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
4.环评的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九章规定了项目方对环评的自我监督和政府的监督。
(1)项目方的自我监督
项目方在项目的各阶段都应该实行自我监督,特别是,如果发生了违反环境守法证明(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Certificate)中规定的内容,或者违反了环境管理计划(EMP)中的任何规定,项目方要在尽可能早的合理时间内报告给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在紧急情况下,应该在24 小时内报告,在其他情况下,应该在违反的事实发生后7 天内报告。
项目方应该定期向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提交自我监督报告,提交的频率不应低于每6 个月一次。
(2)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和相关政府机构的监督
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的各级官员都可以监督项目是否遵守了环境法律和政府对项目相关的要求,并可以邀请其他政府部门参与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第113 条规定,为此目的,项目方应该让政府官员随时可以进入项目场地。
如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认为项目方没有遵守环境法,或者可能不承担其环境和社会责任,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暂停项目或者委托第三方来矫正违法情况。
政府监督的费用由项目方承担,但不应超过为了保证项目方遵守环境守法证明和环境管理计划所必需的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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