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013 年修订)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0条、第11 条、第21 条、第22 条、第27 条、第47 条和第48 条。与1999 年《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相比,2013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初始环评制度、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制度、环境信息服务制度,对环评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环境质量标准的细节进行了细化,进而从法律层面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保障。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老挝的环境影响评价只有项目环评,而没有战略环评。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 条,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长期或者短期项目的积极和消极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研究、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过程。第11 条是关于对自然资源影响的定义,所谓对自然资源的影响是指对自然生态基础、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耕地、水资源、气候变化和自然遗迹的影响。除了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以外,老挝的环评还包括对健康和社会影响的评估。第10 条规定,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是指对人类的生活、健康、财产和居住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包括对人民的庇护所、文化和历史遗迹的影响。本条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社会环境的各方面,构建了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环境保护的范围。第10 条和第11 条是2013 年《环境保护法》中新增加的条款,通过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进行定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扩大了环境保护的范围,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落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钻法律漏洞的情况。
《环境保护法》第21 条对初始环评进行了规定。初始环评(Initial Environment Examine,IEE)是指对预期可能产生较小的环境影响的投资所进行的数据检验、勘察和分析,同时根据投资项目和活动来确定合适的方法和措施来预防、避免或者缓解对环境的影响,并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IEE 由直接或间接地受政府规划或项目影响的组织、地方主管部门以及个人来推动进行。对投资项目和活动进行初始环评的过程应该遵守具体的规定。该项制度旨在项目的初始阶段来寻求如何对环境产生最小的影响,通过对投资项目和活动的调整从而使得日后进入实施阶段能够对环境造成最低限度的影响。
第22 条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制度的规定。对于那些潜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则必须进行完整的环评,而不能仅仅做IEE。EIA 是指评估投资项目和活动对环境、社会和自然所造成的预期影响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到老挝的气候变化问题以及发展。除了EIA 报告,环评还应该包括环境社会管理和监测计划。报告和计划应该在投资项目和活动实施之前由国家自然资源环境部批准。对投资项目和对环境、社会和自然的开发活动的评价程序应该遵循特别的规定。
2.环评的环境质量标准(www.xing528.com)
《环境保护法》第27 条规定,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时,要依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该是以空气、土壤和水中的污染密度作为环境质量的参数。环境质量标准的确认,以国家自然资源环境部同其协作部门的建议为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老挝的国家环境标准仍然在完善之中。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环境因素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环境因素,在进行环评时,可以主动依据国际标准来进行评估。
3.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法》第47 条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环境部门应该设立环境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从而根据相关的规定确保公共信息的提供。个人、法律实体和组织都可以获得环境信息。通过建立环境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一方面确保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第48 条是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综合空间规划、战略环境评价、环境行动计划、社会和自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污染控制等都应该制定受项目和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组织、地方当局和个人参与的机制。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公众的积极参与,一方面可以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证,同时也能够真正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避免项目投资方忽视相关群体推行规划而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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