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草案》的规定
(1)环评要求
由环境部进行筛查,决定项目的类型以及建设方需要准备的文件。对环境社会产生较小影响的编制环境保护协议(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reement,EPA);二级法令列出的项目编制初始环境影响审查报告(Initial Environment Examination,IEE);对环境有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EIA)。IEE 和EIA 的编制需要委托环境部授权的咨询公司完成,要求编制EIA 的项目,还需要专家审查委员会(Expert Review Committee)出具评审意见。
(2)审查时限和审查结论
环境部自收到建设方提交的EPA 文件后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收到建设方提交的IEE 文件后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收到建设方提交的EIA 文件后9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草案》还规定,环境部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考虑建设方、公众、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小组的意见。审批通过后应颁发许可证,驳回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3)EIA 报告的实施
建设方在取得环境部的许可证前不得开始任何建设活动。如果主要规划变更或者IEE、EIA 报告对环境影响的措施不再适合,环境部有权要求建设方重新编制EIA 文件或者对现有的EIA 报告进行修正,以获取新的许可证。如果建设方将项目转让或变更,IEE 或EIA 许可证随着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规定自动转移至新的建设方,在环境部收到转变的通知后,建设方转让或者变更合同才能生效。
(4)对现有项目和运行中项目的要求
《草案》的环评审查范围溯及既往,将环评的范围扩大至所有项目(包括运行中的项目和建设中的项目)。环境部与相关部门或机构应针对未进行环评的项目进行筛查,并在本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出台指导方针,要求建设方准备环评报告。
(5)环评范围
《草案》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应该予以考虑的范围:一是气候变化影响评价(CCIA),要求所有的EIA 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二是累积环评(CIA),要求所有的EIA 分析和计算项目现在和未来有可能引起的重大的环境和社会影响;三是健康影响评价(HIA),要求所有的IEE 和EIA 必须包括受影响人群的健康数据,建设工程潜在影响的描述,降低影响的措施以及降低健康影响的长期或短期监测;四是战略环境评价(SEA),环境部有责任审查并承担由皇家政府制定的政策、方案和战略规划造成的影响;五是跨界环评(Tb EIA),有潜在跨界环境影响的项目需要进行跨界环评。
(6)环境管理和监督
根据《草案》的规定,环评小组和地方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管理规划(Environment Management Planning,EMP)的监督。要求所有项目建立环境管理系统(Environment Management System,EMS),当环境影响程度超出EIA 报告或EMP 中的记载时,建设方应当对方案作出调整并再次提交环境部审查。此外,审计机关进行外部环境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记录、程序监督以及不合法的内容,出具审查意见提交至环境部。建设方应当向环境部提交环境季度报告,对环境监督的情况编制季报和年报,获得EIA 许可证的项目应向环评小组提交季报和半年报。
《草案》在附录1 术语中提到,EMS 采用的标准为2004 版ISO 14001 标准(ISO 14001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Standard of 2004)。
(7)争端解决
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主体有三种救济方式:向建设方进行投诉、向环境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另外,受影响的主体对环评小组或地方环境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2.《次法令》的规定
(1)环评要求
项目建设方应当进行初始环评(IEIA),并向环境部申请IEIA 和预可行性(pre-feasibility)审查,如果项目可能会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健康和公共福利产生严重影响,还需要向环境部申请EIA 报告和预可行性的全面审查。
(2)审查时限和审查结论
《次法令》第17 条规定,环境部门对IEIA 和EIA 审查期限为30 个工作日,若环境部未能在此期限内作出决定,视同审查通过。
(3)EIA 报告的实施(www.xing528.com)
《次法令》第20 条规定,项目建设方在项目能够实施前,应当收到环境部门对IEIA 或EIA 作出许可的审查意见。
(4)对现有项目和运行中项目的要求
《次法令》第21 条规定,在《次法令》颁布后一年之内,所有现有项目的建设方都需要向环境部提交IEIA 进行审查。《次法令》第22 条规定,环境部审查后认为需要提交EIA 的现有项目和运行中项目还应当在6 个月内完成EIA 报告编制,并将报告提交至环境部。
3.《草案》和《次法令》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之比较
(1)环评要求
《草案》在适用范围上对现有项目有溯及力,此外,《草案》在原有的体系上进行了修改:第一,增加了EPA,针对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较小的项目,简化了此类项目进行环评的程序,也降低了建设方和监管方的成本;第二,将IEIA和预可行性研究更改为IEE,并且明确限定了IEE 的范围,要求IEE 的起草必须由建设方聘请的环评咨询公司完成。
(2)审查时限和审查结论
《草案》根据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将环评文件的审查时限分别规定为30 个工作日、60 个工作日和90 个工作日。除此之外,对于调整和修改的环评文件再次提交申请时,该时限重新计算。与《次法令》中30 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相比,《草案》的审查时限大幅延长,为环评机构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进行审查和作出结论,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次法令》第17 条规定不尽合理。审查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结论即视为批准。环境部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作出合理的评估并提出意见,这样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除此之外,一方面,作出的许可决定难以保证合理性;另一方面,缺乏驳回后审查机关和建设方何去何从的规定,使得这样的规定几乎成为一纸空文。《草案》删除了此项规定,是环评立法的一个进步,同时也提高了环评在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性。
(3)EIA 报告的实施
《草案》和《次法令》对EIA 报告实施的规定较为一致,都要求所有建设方在进行建设前获得许可,但是《草案》的方式显然更加合理。《草案》要求环境部对通过审查的报告颁发许可证,使批准的程序成为正式的行政程序,其效力也远比审查意见的效力高。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项目转让变更的内容,将项目获得批准后可能产生的变化也考虑在内,是对环评实施阶段的补充和完善。
(4)对现有项目和运行项目的环评要求
《草案》对《次法令》的规定进行了简化,删除了《次法令》关于提交相关文件的时间限制,要求所有项目都进行环评。这样的规定不但简单明确,还提高了对建设方的要求,对《草案》出台之前已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和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进行限制,避免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5)环评领域
《草案》所确立的环评标准是非常高的,一个表现是环评所考虑的广泛的领域,包括气候变化影响评价、累积环评、健康影响评价、战略环评和跨界环评。这些都是比我国现行环评法的要求高的规定,在实施中具有较高的难度。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草案》最终通过,柬埔寨将是湄公河流域首个把跨界环评纳入国内法的国家。
(6)环境管理和监督
《草案》在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方提出了要求,以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举的方式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履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督和执行力度。
《草案》明确EMS 采用2004 版ISO14001 标准,《次法令》对于标准的采用并没有规定。
(7)争端解决
《草案》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争端解决体系,以建设方、行政机关和法院作为三个解决争端的不同层级。通过与建设方协商可以使争端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如果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式,还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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