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相关方
在柬埔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环境部及其直属部门因其职责所在,必然在环评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又由于环境及其治理与保护具有系统性,环境部的职能并不是没有界限的,因而在柬埔寨进行环评时,必然也会涉及内阁其他部委;尽管柬埔寨王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类似于单一制,但中央与地方也存在相当程度的分工,在投资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也是如此,正如本章之前提到的,投资金额在200 万美元以下的由直辖市和省级政府负责。故而,直辖市和省级政府及其环境部门也会参与到一些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价之中;一些关注普通民众生活质量以及人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一般会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起到监督项目投资人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而作为项目推动者的政府、私营部门、合资企业、顾问公司等,无疑也会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
2.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要经过以下阶段。
(1)提交投资计划(Proposal description),即在认定需要进行该投资之后,投资者需要将该投资建议向环境部门进行陈述,供其审查。
(2)筛查环境影响(Screening),环境部门审查后会有三种可能结果。一是无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需要进行初始环境影响评价;三是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Full EIA)。其中,对于需要进行初始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如果环境部门认为该项目可能会对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健康和社会公益产生严重影响,那么环境部门会要求项目投资者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如果不会产生严重影响,则无须进行全面评价。对于前两者而言,投资者可以直接实施其项目。
(3)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审查(Scoping)与评价(Assess),对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环境部门会对其评价报告进行仔细审查与评价。
(4)制定减轻损害的措施(Mitigation)。如果该项目会对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健康和社会公益产生严重影响,环境部门会要求投资者采取相应的减轻损害措施。
(5)提交环评报告(Reporting)。在提交之后,项目投资人须向环境部门对其之前的活动做进一步的报告。
(6)环评报告审查(Reviewing),在投资者作出进一步报告之后,环境部门会进行审查。
(7)公布审查决定(Decision-making),审查之后环境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决定。如果最终申请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环境部门会作出肯定性决定,投资者可以顺利开展其项目建设。但是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环境部门还是会跟踪监测(Monitoring)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计(EIA audit)和评价(Evaluation);相反,在投资者的环评报告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想进行该投资,则其只能重新设计(Redesign)该项目,然后重新提交申请(Resubmit)。(www.xing528.com)
《环保法》《次法令》等法律法规都强调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并要求环境部门在作出决策时考虑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对于上述评价环节而言,公众多在项目筛查(Screening)与复查(Reviewing)阶段参与其中,当然并不限于这些环节。
图1-1 一般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流程图
根据《次法令》第15 条、第17 条的规定,中央一级或直辖市和省一级环境部门必须在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初始环境影响评价(IEIA)或者环境影响评价(EIA)的审查,否则项目投资者所提交的评价报告则会认定为符合环境评价方面法律的要求。当然,如果环境部门要求投资人提交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Full EIA)报告或者对其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进行修改,在项目投资者重新提交之后,环境部门需要在另一个30 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审查。具体流程并无变化。
30 日的审查期限对环境部门而言,难免显得仓促。如果环境部门同时审查许多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限于人员数量,有些环评报告很可能于30 日内得不到及时审查。但根据该次法令第15 条、第17 条的规定,如果环境部门未能于30 日内对环评报告作出裁定、提出建议,那么该环评报告将被视为符合环评法的要求,项目投资者从而可以顺利开展其项目。不难想象,有些投资者可能会利用这一时间期限以及环境部门自身资源的限制,而使其项目的环评报告得以顺利通过。故而,在审查期限的设置上,该次法令所规定的30 日期限未免过短。
图1-2 审查流程图
3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环评报告具体分别由哪些部门进行审查,对于中央一级或直辖市和省级的环境部门而言,情况有些许差异,但总体类似。主要是相关部门举行会议进行讨论与审查,差别主要在分给每个部门会议的时间有所不同。笔者此处不再具体陈述。
即使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最终被通过,也不意味着投资人在环境领域不再负有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次法令》第23 条、第26 条的规定,项目所有人或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在六个月内实施其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中所述明的环境管理规划(EMP),时间从环境部或者直辖市−省级环境部门确认其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完全符合该次法令的标准之时起算。即项目投资者还会受到其EIA 报告中环境管理规划(EMP)的约束,并附有实施责任。否则,如果项目投资人未能实施其环境管理规划(EMP),根据该次法令第28 条的规定,经与其他部门或机构合作,环境部有权发布停工令(Stop-work order)。项目投资人同时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28]
对于其他违反该次法令以及《环保法》的行为如虚假陈述、违规不披露信息、拒不执行行政−司法决定裁定等,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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