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囿于本国法律实践,柬埔寨在法律条文规定上大量借鉴了欧美法律,这一点在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上也不例外。
1.宪法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奠定了基础。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协调和帮助下,柬埔寨于1993 年9 月通过了《柬埔寨王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其中第31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存、自由与安全的权利。第44 条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拥有财产权;只有获得柬埔寨国籍的法人和自然人,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民的财产时,应依照法律事先向被征用者提供合理与公正的补偿。第59 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有计划地开发土地、水流、大气、矿藏、石油、天然气、森林、野生动物和水产等自然资源[7]。这些条款规定了国家在开发自然资源时应注意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维护民众的生存、自由和安全的权利,从宪法层面为柬埔寨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2.环境法律层面的环评规定
柬埔寨于1996 年11 月通过了《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法》(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Natural Resources Management),以下简称《环保法》[8]。《环保法》是柬埔寨关于环境保护、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一共11 章,27 个条款,其中,第3 章是环境影响评价。2001 年通过的《土地法》[9]第4 条和第5 条也对私人财产保护进行了规定,强调只有经过合理补偿,才能征用私人土地和财产。
3.关于环评的次法令(www.xing528.com)
柬埔寨于1999 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次法令》(Sub-decree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cess),以下简称《次法令》。该次法令共8章,34 个条款,以及一个附件。主要包括:对需要环评的所有公私项目和活动进行界定,包括现有正在进行的和提议建设的,以及鼓励公众参与环评,以便在项目批准的过程中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2005 年,柬埔寨通过了《经济土地特许经营次法令》(Economic Land Concessions)[10],要求对经济特许经营土地进行环评。其中第7 条第5 款规定,如果初期环评和社会影响评价表明存在中等或较高程度的负面影响,就要进行全面的环评或社会影响评价。该次法令对于外商投资柬埔寨起到了促进作用,环评条款的纳入表明政府意识到经济土地特许经营中的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问题。
4.关于环评的部门规章
为了贯彻执行1999 年的环评次法令,柬埔寨的环境部通过了一些部门规章(Prakas)[11]。包括《制定环评报告指南》[12]《项目环评报告执行的审查、跟踪和监测的收费决定》[13]《制定初步环评和完全环评报告的一般原则》[14]《研究和准备环评和社会影响报告咨询公司的注册规章》[15]《建立审查和评议环评报告技术工作组的规章》[16]。程序上,这些部门规章对1999 年环评次法令的实施予以明确;内容上,从项目介绍、项目目标、项目描述、现有环境情形、公众参与、环评、环境管理计划、总结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为落实1999 年环评次法令实施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总体而言,从宪法层次到部门规章,柬埔寨的各级法律体系都规定了环评这一事项。但柬埔寨的环评法律更多的是基于与域外法律的嫁接,缺乏使其本土化的推动力,这是导致柬埔寨当前环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环保要求的主要原因。现有的环评执法未能确保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环评,即使在1999 年通过次法令(Sub-decree)之后,也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遵守了该法令的规定。事实上,从1999 年到2003 年,四年期间没有一个项目建设进行过环评;而从2004 年到2011 年近2 000 个工程项目,包括水库、道路、桥梁的建设中,仅有大约5%的项目进行过环评[17]。2011 年甘再水电站在项目竣工之前的几个月,才将一份环评报告的简稿公布于众,这使环评报告的效果受到质疑,项目是否采纳了一些减轻环境影响的举措也遭到怀疑,给这个对于柬埔寨的经济和社会提供了重要能源的项目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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