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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的出台背景及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是指当事人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与法官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不相符,且当事人的自认亦不能动摇法官的心证的情形。[69]由此可知,《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

《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的出台背景及研究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是指当事人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与法官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不相符,且当事人的自认亦不能动摇法官的心证的情形。[67]该处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仅包括人民法院此前已经依法查明的事实,还包括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查明的事实;尤其是后者对于人民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维护诉讼诚信和诉讼秩序具有积极意义。[68]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涉及第三人利益,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若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由于事实已经被证明,从发现真实的角度,无当事人自认适用的余地。[69]

由此可知,《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其一,基于裁判真实的考虑。最高院认为,当事人的自认陈述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仍承认该自认的效力会导致法院以虚假的事实为基础进行裁判的荒唐结果,这既违背了司法裁判的宗旨,也不益于树立司法的公信力。(www.xing528.com)

其二,规制虚假诉讼。据不完全统计,[70]2013年度我国民事案件总量为838508起,其中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有947起,[71]占2013年度案件总量的0.113%;2014年度我国民事案件总量为3920076起,其中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4042起,[72]占2014年度案件总量的0.103%;2015年度我国民事案件总量为5033521起,其中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7427起,[73]占2015年度案件总量的0.146%;2016年度我国民事案件总量为5242900起,其中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11594起,[74]占2016年度案件总量的0.221%。仅从近年来的数据就可以看出,虚假诉讼类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这些数据仅是裁判文书中提及虚假诉讼字样的案件,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众多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因法院未察觉等原因而并未在此数据中加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为遏制虚假诉讼下发了一系列的意见、办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该意见第六条强调:“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68号指导性案例为确认虚假诉讼的指导案例,该指导性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指出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要求和方法,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制裁,宣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的立场和决心,弘扬了诚实信用价值观[75]不少司法实务人员认为,这些案件可能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虽说这种情况下否认当事人的自认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处理结果是适当的,体现了司法公正。所以他们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为了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发生,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自认事实为真实,而应该结合案情对于该事实能否进行自认进行判断,若认为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则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关于涉及第三人利益这一点有些司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不会无目的、无意义地实施于己不利的诉讼行为,故而法官在此种情形下为了防止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如降低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履债能力),应当根据案件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诉讼金额的大小等作出具体判断,若一旦法官认为可能涉及损害第三人利益、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则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出现,也符合司法的功能、避免更大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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