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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言词辩论的作用范围及其意义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所述,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与证据调查的结果同为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受诉法院而言,其即便未进行证据调查而仅依据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确信某一事实主张是否真实也是允许的。

民事诉讼中言词辩论的作用范围及其意义

如上所述,在德国日本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与证据调查的结果同为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毋庸讳言,受诉法院依据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案件事实不仅合乎证据裁判主义之要求,也乃自由心证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有疑议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能否仅依据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案件事实。由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及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虽均强调法官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斟酌证据调查结果和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但对于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在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范围并未作清晰的界定,因而,在德国及日本,对于受诉法院能否仅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而为事实认定这一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在德国,少数学者认为,由于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之内容非常含糊,也难以在裁判理由中予以清晰的表示,为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应认为,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不能单独作为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仅能与证据调查的结果一道共同作为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51]德国的通说则认为,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将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与证据调查的结果并列作为法官自由心证之基础来看,应认为,证据调查的结果并非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对于受诉法院而言,其即便未进行证据调查而仅依据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确信某一事实主张是否真实也是允许的。[52]尽管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可以单独作为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乃德国的通说,但在德国的裁判实务上,对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之运用则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德国联邦法院迄今尚未有关于受诉法院仅依据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案件事实之判例似为明证。[53]

同德国一样,在日本,少数说也认为,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不能单独作为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理由有二。其一,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在内容上存在不确定性,若仅以之为事实认定的基础,则易滋受诉法院恣意认定案件事实之弊;其二,着眼于目的性解释,应当认为,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日本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乃是强调受诉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全盘斟酌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与证据调查的结果之基础上进行,不能仅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案件事实。[54]日本通说则认为,基于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可以弹性地、灵活地认定案件事实之考虑,在民事诉讼中,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不仅具有补充、补强证据调查的结果或证据评价之作用,自身也可单独作为法官心证的原因。[55]由于对于某一案件事实,受诉法院即便没有进行证据调查而仅根据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对其进行认定也是有可能的,故与证据调查的结果相比,受诉法院也应重视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56]有学者甚至进一步认为,与证据调查的结果相比,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在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被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也是允许的。例如,在被告对于本应也可早日提出的抗辩事实迟至言词辩论即将终结才提出之场合,即便被告为证明该抗辩事实而提供了证据,受诉法院根据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以被告所提抗辩无理由而予以驳回也是允许的。[57](www.xing528.com)

日本的裁判实务采与通说相同之立场,也即认为,受诉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仅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案件事实。在日本,无论是其二战前的大审院还是战后的最高法院都著有关于受诉法院可仅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案件事实的判例。日本大审院于昭和3年(1928年)10月20日所作的关于当事人以错误为由撤回先前所作的自认之判例、于昭和10年(1935年)7月9日所作的关于举证人主张文书乃由当事人真正作成的判例、于昭和16年(1941年)10月8日所作的关于当事人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判例、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27年(1952年)10月21日所作的关于第三人作成的文书是否真正成立的判例、于昭和43年(1968年)6月6日所作的关于以土地被不法侵占所产生的损害数额为基础计算租金的判例均为受诉法院仅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案件事实的典型判例。[58]日本最高法院于前述昭和27年(1952年)10月21日所作之判例中较为代表性地诠释了其关于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在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之立场。在该判例中,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乃是与证据调查的结果并列的法官心证的材料(证据原因),并非证据调查的结果之补充,受诉法院即便不特别地进行证据调查,也能从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中形成关于某一案件事实的心证。[59]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肯认受诉法院可仅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案件事实的判例中,受诉法院仅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均为诸如文书是否真正成立之类的辅助事实或者诸如攻击防御方法是否逾时提出之类的非重要的间接事实,而皆非案件的主要事实。[60]在主要事实的认定上,日本最高法院向来认为,受诉法院应在全盘斟酌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与证据调查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61]由此可以看出,尽管日本最高法院肯认了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单独作为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对于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的适用仍持相当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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