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乃以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争执为目的,为达此目的,受诉法院必须正确地判断原告所提诉讼请求赖以成立的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是否存在。由于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仅仅在观念上存在,并不能由法官直接感知。因此,原告为求得胜诉之裁判,除所提之诉讼请求为被告明示承认外,[1]必须向受诉法院主张能使诉讼请求成立的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2]该事实在诉讼法理上称为请求原因事实。在言词辩论中,被告针对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除否认、[3]自认、[4]沉默、[5]不知的陈述[6]等四种态度外,[7]更多的乃是针对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积极地陈述。即被告立足于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向受诉法院主张能排斥请求原因事实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的另一要件事实。被告的此种主张行为在民事诉讼上即称为抗辩,被告由此提出的事实即称为抗辩事实。[8]笔者认为,欲确切地理解抗辩或抗辩事实的内涵,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抗辩乃被告针对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之本案防御方法。从诉讼理论上讲,所谓防御方法乃指被告为使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向法院提出裁判资料之行为或所提裁判资料之总称。[9]根据防御之对象的不同,被告之防御方法可分为妨诉抗辩、抗辩、证据抗辩等三种形态。妨诉抗辩乃指被告向受诉法院所作的认为原告所提之诉欠缺成立要件之陈述。[10]如被告向法院提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不起诉之合意即属此类。[11]因受诉法院对诉讼要件之审查通常先于其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由的审查,故妨诉抗辩又称本案前抗辩。证据抗辩乃指被告向受诉法院所作的认为原告所提之证据欠缺证据能力或者无证据价值要求法院不予采纳之陈述。如在返还借款之诉讼中,被告向法院主张原告所出示之借条上的署名乃伪造的即属于证据抗辩。[12]由此观之,在被告的各种积极防御方法中,妨诉抗辩乃被告针对诉讼要件所作之事实陈述,证据抗辩乃被告针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而作的事实陈述,此与抗辩乃被告针对原告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所作的事实陈述皆有不同。(www.xing528.com)
其二,被告所主张的抗辩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乃两立之事实。抗辩事实属于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能独立产生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其虽然具有阻碍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之法律效果发生之作用,但与请求原因事实并非不能相容。在言词辩论中,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事实若与请求原因事实相互排斥,即非抗辩事实,而是属于附理由的否认或积极的否认。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为使其所提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向法院主张其与被告间有金钱借贷的事实,该事实即为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被告若向法院陈述其从原告处所拿金钱并非借贷,而是原告所赠,即为附理由的否认。在附理由的否认的场合,被告虽于请求原因事实之外也主张了一新事实,从而在这一点上与抗辩相同,但该事实从本质上讲,乃与请求原因事实不能同时成立的事实,从而迥然不同于抗辩事实。因为抗辩事实尽管在法律效果上排斥请求原因事实,但与后者乃相容之事实。在上例中,被告若向受诉法院陈述原告所借金钱已经偿还,即为抗辩。因为金钱已经偿还之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给被告之请求原因事实乃两立之事实。一言以蔽之,抗辩与附理由的否认虽然从形式或外观上均表现为被告在原告所提请求原因事实外另行提出了一新的事实,从而异于被告仅为单纯地否认或自认,但二者之间却存在本质的差异,表现为:被告进行附理由的否认乃提出了与请求原因事实不相容之事实,而被告进行抗辩乃提出了与请求原因事实相容的事实,该事实产生独立的法律效果。区分附理由的否认与抗辩的意义在于,在民事诉讼中,依主张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被告无庸对附理由的否认事实负主张责任及举证责任。而被告进行抗辩时,因提出了与请求原因事实两立之要件事实,故被告对于抗辩事实应负主张责任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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