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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舍弃条件及效力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舍弃上诉权的效力从诉讼法理上讲,舍弃上诉权乃有效性诉讼行为,[27]不必经过法院的介入,只要当事人舍弃上诉权符合法律所预定的定型,就可产生法律效力。

上诉权舍弃条件及效力研究成果

(一)舍弃上诉权的要件

1.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是诉讼行为的实施者,其实施的诉讼行为若存在主体资格的瑕疵将直接影响相应行为的表意功能及实施效果,从而最终影响诉讼行为的成立及生效。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被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须对上诉人存在不利益,也即上诉人享有上诉利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虽未规定,但应作同一解释。准此而言,能舍弃上诉权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上诉权的当事人,也即对一审裁判具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具体讲来,若一审原告败诉,则原告享有上诉权因而可以舍弃上诉权,若被告败诉,被告享有上诉权因而可以舍弃上诉权。若原、被告部分胜诉,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上诉因而也均可以舍弃上诉权。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诉讼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并承担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引起的诉讼法上的效果的资格。[23]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当事人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都属于无效的诉讼行为。舍弃上诉权乃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之一,因而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则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另外,由于涉及当事人实质性的处分权诉讼代理人如果代为舍弃上诉权,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舍弃上诉权应在一审裁判确定前

舍弃上诉权乃当事人放弃上诉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在一审判决确定之前为之,其包括一审判决之前舍弃上诉权,判决之后提起上诉之前舍弃上诉权,上诉提起之后的舍弃上诉权三种类型。[24]德国民事诉讼中,联邦法院承认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前通过诉讼合同预先舍弃上诉权的合法性。[25]但是,我国台湾地区通说认为,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就表示舍弃上诉权,就等于向法院表示即使受到不利益的判决也不会上诉,此举有损法院审判之威信,所以应当是无效的。笔者认为,当事人不能预先抛弃上诉利益,因而,不能在一审判决之前舍弃上诉权。当然,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上诉权因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则无需当事人另行为舍弃的意思表示。(www.xing528.com)

4.舍弃上诉权须以法院为相对人

舍弃上诉权乃诉讼行为之一,须以法院为相对人。也即当事人为舍弃上诉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当事人只需清晰地向法院作出舍弃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法院的批准。由于当事人舍弃上诉权时,案件仍系属于原审法院,所以舍弃上诉权相对的法院,应当是原审法院,而非上诉法院。当事人舍弃上诉权如果不是对法院作出,而是对于对方当事人作出,虽不能产生舍弃上诉权的效力,但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表现为: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舍弃上诉权达成了合意,这种合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因此,如果当事人违反约定提出上诉,其上诉虽仍是合法的,但是若对方当事人就合意的存在进行抗辩,则第二审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诉欠缺上诉利益并据此裁定驳回上诉。

5.舍弃上诉权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舍弃上诉权乃当事人不为上诉的意思表示,将导致提前终结整个诉讼,因此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为使当事人郑重其事,并规范其舍弃上诉权的行为,通常认为,当事人舍弃上诉权,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若采取口头的形式舍弃上诉权,则应由法院书记员将其内容记载于言词辩论笔录。[26]当事人若不是当庭舍弃上诉权的,法院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一审宣告判决时,若仅是表示服从判决,则不能同时认为其舍弃了上诉权。舍弃上诉权必须由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二)舍弃上诉权的效力

从诉讼法理上讲,舍弃上诉权乃有效性诉讼行为,[27]不必经过法院的介入,只要当事人舍弃上诉权符合法律所预定的定型,就可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当事人舍弃上诉权后,即当然地丧失上诉权。所以当事人舍弃上诉权后又上诉的,其上诉不合法,法院可以据此依职权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另外,舍弃上诉权的效力只针对表示舍弃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即使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也仅是针对舍弃上诉权的共同诉讼人生效,并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舍弃上诉权,一审判决就可即时确定,无需等上诉期满。当然,基于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利益、保证当事人双方武器平等、[28]维护程序安定和司法权威性的考虑,通常认为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时,舍弃上诉权的当事人仍可提起附带上诉。[29]基于程序安定性的原理,当事人舍弃上诉权后不能再撤回此意思表示,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其舍弃上诉权的表意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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