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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要件及立法体现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为精确规范当事人之起诉行为与人民法院之受理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从总体上全面、科学地厘定起诉条件,显然有十足的必要。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要件及立法体现

就民事诉讼而言,起诉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对该项私权争议行使民事审判权,以期求得司法保护之诉讼行为。从诉讼法理上讲,当事人的起诉,既是其行使诉权寻求司法保护的起点,同时也是法院得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并进而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和前提。当然,原告如欲使其起诉得到法院的受理并进而作出有效的审理和判决,便应使自己的起诉行为完全符合法定件。申言之,原告的起诉如果与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相符合,便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从而无法进入后续程序(审理与裁判)。即便原告的起诉因为受诉法院于立案时疏于审查(即误认为其起诉成立)而得以进入本案审理阶段,但据有关规定,受诉法院亦得于终局判决前随时依职权以该项起诉欠缺诉讼要件而裁定予以驳回。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原告之起诉进行审查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告的起诉是否予以受理的过程,故诉讼要件不仅直接规制原告之起诉行为,更与法院之受理行为密不可分,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就法院而言,应当如何具体界定原告之起诉是否符合条件,因而是否应予受理呢?就我国现行法层面而言,人民法院显然应以《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要求作为判断标准。而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从逻辑上讲,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仅需查明其是否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即可得出受理与否的明确结论。而且,由此还可进一步得知,凡经法院审查后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均应是有违上述条件的起诉,这似乎是顺理成章、不言自明的事情。然而,如果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系统、深入的考察,便会发现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具体来讲,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所列不予受理而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的七种起诉中,除了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是从另一个层面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确立的起诉条件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要求作进一步的阐释外,其余四种不予受理的起诉并非是因为它们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恰恰相反,仅从其文义看,这四种起诉无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对于这四种起诉,人民法院显然也应予以受理。然而,同是《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却将它们排除在“必须受理”的起诉范围之外。在此,我们暂且撇开有待完善的条文表述方式不谈,单就两个条款的内容而言,可以断定,它实际上蕴含了这样的要求,即一项起诉的成立(或曰人民法院对原告之起诉予以受理),除了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项起诉条件之外,同时尚须避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所规定的(二)、(五)、(六)、(七)共计四项不予受理的情形。易言之,在民事诉讼中,起诉的条件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第一个部分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要求的四项起诉条件;第二个部分则指《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中如前所述之四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前一部分是每项起诉所必须具备的,所以我们将其称之为起诉的积极条件;后一部分是每项起诉必须避开的,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起诉的消极条件。我们认为,就民事诉讼而言,起诉条件应当是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的有机结合。任何一项起诉,如欲使其成立,得到法院的受理,除了必须具备积极条件外,还须同时避开消极条件。否则,均应将其认定为不合法定条件之起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起诉之积极条件作了正面规定,但基于诉讼法理,以上诸项积极条件中因杂糅了诉的实体保护要素而非纯粹诉的成立条件,故其尚难说是完全合理的。而且,就起诉的消极条件而言,由于其仅仅只是被隐含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相关规定之中而未能得到正面彰显,故较之起诉的积极条件而言,更易被当事人及受诉法院所忽略。因此,为精确规范当事人之起诉行为与人民法院之受理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从总体上全面、科学地厘定起诉条件,显然有十足的必要。

一般认为,原告想要获得胜诉判决,其针对被告提起的权利主张必须获得认可,而诉讼要件就是法院在审理及判断是否认可原告权利主张的时候必须具备的事项。通常而言,受诉法院针对构成请求内容的权利主张妥当与否所作的判断称为本案判决,诉讼要件因此可以说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的要件。关于诉讼要件,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www.xing528.com)

第一,如果案件欠缺诉讼要件,法院无需进入或者继续进行本案的审理,而应当以驳回诉的判决终结诉讼程序,在此意义上,诉讼要件是本案审理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要件是否具备并不是在案件审理前就可以判明的,有的诉讼要件须等到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才能进行判断。因此,诉讼要件并不是开启诉讼程序的要件。

第二,诉讼要件是本案判决的要件,虽然其审理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始终,但如果案件欠缺诉讼要件但法院依然作出本案判决则为违法之判决,当事人针对此判决是可以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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