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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在机理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架构下,唯有第8条所确立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方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由此观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实乃题中应有之义。易言之,人民法院不得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另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未主张之事实,人民法院不得以之为裁判之基础,而且即便某一事实已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主张,但只要未经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人民法院仍不得将其作为裁判之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在机理研究

笔者认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架构下,唯有第8条所确立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方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因为该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之规定事实上已抽象地昭示出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一民事诉讼运行机制或曰运作规律。从该条文中可以推衍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被置于制约审判权行使的优先地位,而审判权的操作则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为宗旨。由于诉讼权利之行使皆以一定的诉讼行为之实施为其外观载体,故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的上述关系实际上完全可以演换为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的相应关系,这两个命题之间是互通的。由此观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尽管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架构下,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堪可称做《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但一如前析,在诉讼理论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尚应涵括足以彰显当事人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裁判之范围、当事人所主张的且经由言词辩论之事实与人民法院裁判基础这两组对偶范畴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俾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所演绎出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的动态的抽象的关系予以不同层面的解读,并与之一道整合成《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整体系。不言而喻,上述两种法律规范各对范畴之间显然应呈现出这样的关系,方可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所蕴含的意旨相契合。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直接决定着人民法院裁判的范围,而人民法院的裁判须以当事人所主张的且经由言词辩论之事实为基础。易言之,人民法院不得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另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未主张之事实,人民法院不得以之为裁判之基础,而且即便某一事实已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主张,但只要未经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人民法院仍不得将其作为裁判之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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