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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与检讨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理论上廓清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确立依据及内涵之后,我们即可以此为基准检视现行《民事诉讼法》诸项基本原则了。不言而喻,上述6种法律规范由于其各自之意蕴不独为《民事诉讼法》所有,更由于其均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无涉,故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将其摒除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外。其四,支持起诉原则与人民调解原则更不能称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与检讨

从理论上廓清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确立依据及内涵之后,我们即可以此为基准检视现行《民事诉讼法》诸项基本原则了。基于行文方便,笔者试将《民事诉讼法》第5条至第16条这十二项法律规范分为两大类分别加以缕析。

第一类为依照宪法并参照法院组织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它们皆可直接从宪法或法院组织法中找到依据,有的甚至是对后两者相关立法条文的直接摹写。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均可找到与之相类似的法律条文(立法本旨相同)。彼此之间主要或者仅仅存在由诉讼样式不同所决定的个别语词上的差异而已(一者谓“民事”,另二者谓“刑事”“行政”)。这类法律规范分别是第6条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第7条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10条的实行合议、回避等制度的原则;第11条的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14条的检察监督原则;第16条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补充或者变通规定的原则。

不言而喻,上述6种法律规范由于其各自之意蕴不独为《民事诉讼法》所有,更由于其均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无涉,故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将其摒除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外。

另一类为《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法律规范,它们分别是第5条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8条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9条的法院调解原则,第12条的辩论原则,第13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第15条的支持起诉原则,第16条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补充或者变通规定的原则。对于这些法律规范,笔者认为:

其一,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不应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它们其实只不过是关于外国人在民事诉讼地位上享有国民待遇这个问题的两个相因相成之规范,根本就未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运作过程。(www.xing528.com)

其二,法院调解原则亦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法院调解这种审判权运作方式由于在适用上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并且须以法院裁判为后盾,故其运作并不具有普适性,因而亦就无法彰显民事诉讼运行的一般规律了。况且,如果法院调解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逻辑上讲,在适用畛域上远较其为宽泛的法院裁判则似乎更应成为《民事诉讼法》之基本原则。显然,这是荒谬的。

其三,由于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均仅从行为层面上对当事人享有辩论权、处分权这两项诉讼权利作了规范,而对于这两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在结果上会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起何种约束作用则未置可否,故其仅为当事人诉讼行为运作之单方规范而未能映现其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它们同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其四,支持起诉原则与人民调解原则更不能称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为不管是支持起诉还是人民调解皆非民事诉讼行为,遑论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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