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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内涵及机理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唯其如此,这一界说不可避免地因未能精到地解读出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切内涵而失于肤泛。其中,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无疑是民事诉讼最为基本的主体。

民事诉讼内涵及机理研究

在现行立法框架中,所谓《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实指的乃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至第16条等冠以“基本原则”之名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由于《民事诉讼法》仅从外延上对基本原则做了界定,而未能对其下一完整性定义,故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内涵也就仅有学理上的界说了。依照传统的观点,所谓《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毋庸讳言,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如此宽泛的解释,显然是由于对“基本原则”这个具有十分普适性的语词仅仅作一般语义学上的梳理并杂糅《民事诉讼法》这一特定界域予以统合而成之结果。唯其如此,这一界说不可避免地因未能精到地解读出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切内涵而失于肤泛。或许会有人提出,既然《民事诉讼法》已经厘定了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从这些法律规定中简约出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般性定义岂不是一绝佳路径?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冠以“基本原则”之名的诸项法律规范所蕴含之要义并非在同一层面上,明显缺乏能够统率各项法律规范之基轴,故而并不能由此衍生出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般性定义。其实,《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其之所以被冠以“基本原则”之字眼,乃是因为这种法律规范最为简括地昭示或者蕴含了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或曰运作规律,此也即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所赖以确立的实质依据所在。因之,探寻出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或曰运作规律,问题亦就迎刃而解了。那么,何谓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或曰运作规律呢?

人所共知,民事诉讼其实乃国家运用司法力量在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解决因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人发生争执而由此生成的民事纠纷动态过程。其中,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无疑是民事诉讼最为基本的主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即是在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所实施的审判行为之间的相互交替运作中演绎完成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彼此之间交互运作所呈现出来的样式不同,民事诉讼的整个结构或曰模式亦就随之大相迥异,在此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亦就成了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或曰运作机制。从具体层面加以进一步考察,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事实上则可以直观地化约为当事人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裁判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不外乎为最大限度地求得人民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之裁判,这种利益直接体现为在原告诉讼请求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在被告则为诉讼请求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予以了消解。在诉讼中,原告所实施的各种攻击性诉讼行为以及被告所实施的每一防御性诉讼行为,无一不服膺于此并以之为鹄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所主张的事实最终须在言词辩论程序中进行“短兵相接”式的“正面交锋”方能凸显诉讼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之意义,故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言词辩论行为成为当事人所有诉讼行为之基核。(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就人民法院而言,其所实施的诸项审判行为最为重要的莫过于裁判这种诉讼行为,这也是由民事诉讼之解决民事纠纷这一目的所决定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人民法院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作出裁判,或者说人民法院裁判之范围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关系如何;其二,人民法院应当以何种事实作为裁判之基础,或者说,作为人民法院裁判基础之事实与当事人所主张且经过言词辩论之事实之关系如何。对上述两个问题所作的回答亦就成为识别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互动关系之圭臬,也因此成为判明民事诉讼运行机制或曰运作规律的一块“试金石”。也正因如此,所谓《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不仅是指能够直接彰显当事人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审判行为之间互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应囊括昭示当事人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裁判之范围以及当事人所主张的且经由言词辩论之事实与人民法院裁判基础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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