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4月16日,所有的庭上辩论都完成了,法庭进入休庭时段。对东京法庭来说,它除了需要克服由于案件所涉问题极其复杂而固有的困难以外,还必须解决一个具有特别的调查和起诉机制的特设法庭所面临的新奇而没有先例的种种问题。审讯中甚至纯粹的行政事务方面都会成为可怕的障碍,
法庭宪章和程序规则要求所有文件必须翻译,复制成英、日文本,在作为证据呈交法庭的至少24小时前提供给对方律师。检方的语言部主任是日文权威,他估计每一页材料做成可靠的翻译件至少需要8工时。因此,检方的任何文件都要在自己的审判主管认可其重要性之后,才会送去翻译和复制。每份文件翻译完毕,英、日两种官方语言文本必须各复制250份。
在全世界的主要语言中,日语在很多方面都是很独特的。虽然它从中国的汉语里面借鉴了不少东西,尤其是一些较为抽象的词汇,但它的口语表达与汉语的结构毫无关系。同样,尽管它的现代词汇中存在大量来自英语、法语和德语的单词,但它与任何主要西方语言都完全不相似。由于日语结构上的独特性,不可能在证人或律师发言时做同声传译。每句话一说完,发言者必须停下来等待翻译完成。对证人进行直接或交叉询问时,庭审速度降低到只有正常步调的五分之一。[39]
法庭程序受这些情况影响很大。律师与法庭之间不可能进行不间断的对话。在庭审早期,庭长和律师们常常是一段话说到一半就被译员按出的红灯打断,那是在警告他们必须停下来,等前面所讲的翻译完毕才能继续发言。随着庭审的进展,庭长和不少律师掌握了压缩和组织语言的技巧,使红灯的出现不至于严重干扰自己的裁定和要求。对重要问题的陈述往往事先写下来并翻译好,这样英语和日语文本便可以在庭上同时念出来了。
因为有这些因素,检方从一开始就决定主要依赖文件证据;对日本证人,只有在他们的作证必不可少时才会传召。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是必须要用日本证人的。仅仅第一位日本证人出庭便足以表明,庭上口头询问的普通程序几乎不可能不过度拖延审判。因此检方建议,证人的直接证词压缩为书面陈述,以宣誓证言的形式呈交法庭。这个程序最终被法庭采纳为强制性的,对检方和辩方同样适用。证人提前准备并签署他的宣誓证言,在庭上确认是他的证言,内容准确。然后这份证言被接受为文件证据,英、日文本同时诵读,读完后对证人做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的技巧也必须大大改变。日复一日的庭审得出的经验告诉我们,与一般的英美法庭相比,这种庭审程序中的交叉询问在探清事实、保证真实性方面的价值要小得多。在律师必须等待对问题和回答的翻译时,就损失了交叉询问的大部分价值,也就是说他被剥夺了听到回答即刻追问下一个问题的机会。如果证人熟悉英、日两种官方语言,这种翻译几乎没有价值。对一个受长期教育,即便在最难忍的环境中也能隐藏个人情感的证人来说,交叉询问的效果很小或者根本没有。由于日本证人的作证常常文不对题,或者虽然切题但与文件证据相矛盾,于是检方将自己的交叉询问限制在被告和比较重要的辩方证人身上。(www.xing528.com)
东京法庭是专为审判一群特定被告的特定罪行而创立的一个特别法院;除了纽伦堡的对应法庭外,世界上不存在能给它提供指导的类似法院。其他国际司法或半司法机构的程序不足以应对它的需要。它也没有可以引用的案例。它唯一的指南就是自己的宪章,而宪章中的指示是用最宽泛的条款写成的。每当有问题出现时,法庭的成员(法官)必须借鉴各自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经验,按照他们所面对的特殊情况去解决这些问题。他们不得不准备做些试验,一旦试验失败就坦然抛弃,转而采纳更加可行的办法。他们必须缓慢谨慎前行,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他们的每一个行动都受到全世界认真审视。他们的工作不完全是确认法律和事实、将法律运用到事实上。关于程序问题,他们很大程度上是在做立法工作,这不仅是为了正在进行的审判,而且还会作为未来的指南。
缺乏充足的权威性指导意见这一点甚至也延伸到最重要的领域,即给予被告什么样的保护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国际审判,参与者来自十二个不同国家。对于什么是公平审判的必备因素,这十二个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与另一个意见完全一致。
顺理成章的是,各自法律体系所培养、对其他体系知之甚少的律师和法官,每人都把自己国家的体系视为最佳,把自己国家体系给予被告的保证视为最重要。然而在一个国际审判中,没有任何特定的国内法律体系享有特权地位,使它能够坚持完全适用自己所有的原则。作为一个国际机构的成员,法官们必须把个人偏见和喜好搁置一旁,通过合作和相互让步来达到共同之处。
这种妥协一般说来不会让任何人完全满意,但是总体而言,效果还是不错的。被告享有充分的表达机会,有权聘请律师,并可以和律师一起商量准备。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检方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也是有保证的。虽然法庭接受经宣誓的书面证言,但那只是为了确认文件及证人在公开庭上的其他作证行为。当一份宣誓证言包含非常重要的证据时,这位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否则他的证言就会被拒绝。大体而言,如果证人在日本或可以来日本,法庭不会接受他不出庭而提供的宣誓证言。对于不在日本的证言提供者,法庭会尽一切努力协助辩方,通过问询方式获取反证。所有的证据都在公开庭上审理。只有两次,作证是由受命法官在庭外主持的,而且两次都是应辩方请求才这样做的。起诉前对任何一名被告个人的侦讯笔录只被接受为针对他本人的检方证据,但不会被接受为针对其他被告的证据。没有任何被告或律师提出抗议,说这些侦讯笔录是以威胁或承诺手段来强迫或引诱而成的。法庭也给了被告获取证据的充分机会。辩方团队曾前往中国、德国、美国和英国收集必要证据,旅行费用以及美国辩护律师的薪酬全部由美国负担。[40]除了工作文件和简述档案以外,所有的检方记录、文件和材料都向辩方公开。辩方律师也得到盟军最高司令部各机构的全面合作。
东京法庭面临的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没有现成答案,需要长时间的巨大努力才能找到它们的解决办法。法庭运行在执法的边缘地带,必须缓慢而谨慎地前行,试验各种新颖的程序和观念。一个问题的解决常常引出比原来那个更严重的新问题。新问题的解决要求法庭修改原来所采纳的程序。因此,程序必须有灵活性,使法庭在根据每日庭审经验对新老问题的含义都有更深理解的时候,对程序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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