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组成远东委员会的每一个联合国家都选择了向检察团派遣陪席检察官协助首席检察官的工作。下面是这些陪席检察官的名单:
澳大利亚:艾伦·詹姆斯·曼斯菲尔德(Alan James Mansfield)法官和托马斯·莫南(Thomas Mornane)上校
加拿大: 亨利·格拉顿·诺兰(Henri Grattan Nolan)准将
中国: 向哲濬(Che-chun Hsiang)法官
法国: 罗伯特·奥尼托(Robert Oneto)
英国: 阿瑟·柯明斯-卡尔(Arthur S.Comyns-Carr)
印度: 戈文达·梅农(Govinda Menon)(www.xing528.com)
荷兰: 博格霍夫-穆尔德(W.G.F.Borgerhoff-Mulder)
新西兰: 罗纳德·亨利·奎廉(Ronald Henry Quiiliam)准将
菲律宾: 佩德罗·洛佩兹(Pedro Lopez)少校
苏联: 戈伦斯基(S.A.Golunsky)公使和瓦西里耶夫(A.N.Vasilyev)少将法官。
首席检察官季南从一开始就强调,虽然最终责任在他身上,但这是一个合作项目,任何政策决定都应该尽可能地反映所有参与者的最佳整合判断。这个目标通过设立执行委员会而实现了。执行委员会由全体陪席检察官和几名资深美国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着挑选被告、准备起诉书、起草有关审判的各项政策决定等任务。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交由一个较小的证据委员会去实施。
由于规模巨大的任务需要众多律师分工完成,每位律师只能研究一个特定部分而对总体案情并没有完整详细的了解,这就要求大家高度协调合作,唯其如此才能保持案件的统一性。于是产生了一个协作的双重体系。所有的准备和发言由一位“审判主管”(Chief of Trial)来控制。与审判主管办公室密切相连的是律师组成的一个特别部门,名为研究分析科(Research and Analysis Section),它负责将卷帙浩繁的资料压缩成方便可用的形式,监督所有涉及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的研究工作,以及起草一切总体性的论据和概述。这个部门的工作成果每天分发到国际检察局全体工作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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