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颁布后不久,盟军最高司令官在1946年2月15日按照参加国指定的名单认命了法庭成员。法庭最初是由以下这11位法官组成的:
澳大利亚:威廉·弗拉德·韦伯爵士(Sir William Flood Webb),昆士兰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后任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大法官
加拿大: 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Stuart E.McDougall),魁北克王座法院(上诉庭)法官
中国: 梅汝璈(Mei,Ju-Ao),立法院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
法国: 亨利·贝尔纳(Henri Bernard),法官
英国: 帕特里克勋爵(Lord Patrick),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印度: 帕尔(R.M.Pal),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法官
荷兰: 伯纳德·勒林(Bernard V.A.Roling),乌得勒支法院法官
新西兰: 埃里玛·诺思克罗夫特(Erima H.Northcroft),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www.xing528.com)
菲律宾: 德尔芬·哈拉尼利亚(Delfin Jaranilla),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
苏联: 柴扬诺夫(I.M.Zaryanov),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少将法官
美国: 约翰·希金斯(John P.Higgins),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1946年6月,美国法官必须返回美国,因而辞职。他由迈伦·克拉默(Myron C.Cramer)少将继任,后者是美国陆军前军法署署长。来自澳大利亚的法官威廉·韦伯爵士被指定为法庭庭长。在他缺席期间,克拉默将军曾临时代理庭长职位。
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上,以及在所有重要的程序和初步事项上,法庭都是以全体出庭法官共同审理(en banc)的方式运作,任何决定都要按照出庭法官的多数意见做出。为加速解决日常程序性问题,法庭成员授权庭长做内庭审理,代表法官团处理此类事项。
协助法庭履行责任的是以书记官长为首的书记官室。这个机构在法庭成员的监督下工作,负责指导除法官职权以外的一切法庭运行事项。书记官室的工作包括管理法庭登记官、法庭执行官和法庭记录员,这些人与所有法院中此类人员的一般职责相同。另外,书记官室还负责经管复制中心、照相处、语言翻译部,以及监督语言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仲裁委员会有三位成员,一位由法庭指派,一位由检方指派,第三位由辩方指派,他们负责解决文件和证人作证的翻译中有争议的一切问题,他们的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书记官室对进入法庭大厅的许可具有管制权,并且有责任在同盟国人员与想要旁听审判的日本人之间公平分配大厅席位。为了保持与同盟国媒体及日本媒体(特别是与后者)的恰当联系,盟军最高司令部的民间资讯教育部往法庭书记官室派驻了一位官员,他的职责是维持媒体与法庭、检方及辩方之间的联络,并且保证同盟国和日本媒体可以得到所有文件及其他材料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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