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整个过程中,对欧洲轴心国战犯的审判和惩罚是同盟国一件严重关切的事情。德国在它占领的国家实施系统性的野蛮计划,这清楚地表明,对那些全球共同谴责的残酷、蓄意而为的暴行制造者,有必要采取行动予以制裁。早在1942年1月13日,被德国占领的九个欧洲国家代表(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和南斯拉夫)在一起开会,发表了《圣詹姆斯宫宣言》,把“通过有组织的司法渠道,惩罚那些犯有这些罪行或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作为自己的主要战争目标之一。[5]这个宣言后面还跟着好几份其他的联合或单独声明,到1943年底已经形成了审判主要德国战犯的计划。[6]
起诉并惩罚德国战犯的意愿在国际上得到强硬表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针对日本战犯的类似公开宣言却非常罕见。1944年3月12日罗斯福总统关于战争难民的声明强烈谴责了德国人和日本人犯下的暴行[7],但他关于惩罚暴行责任人的评论则主要是针对德国的情势,因而令人疑惑美国对惩罚日本恶人的态度究竟如何。美国的负责官员唯一一次表达审判日本战犯之意图的公开宣言似乎来自副总统华莱士1942年12月28日的演讲,内容是关于“美国在重建世界中的角色”:
在取得对德或对日的胜利之后,联合国家立即要面对的一个特别问题就是如何对待战败国。为报复而报复将会是野蛮的表现——但是这一次我们必须绝对肯定,有罪的领导人要受到惩罚,战败国要认识到自己的失败,并且不被允许重新武装。[8]
参与太平洋冲突的所有同盟国政府中,最清楚表明审判日本战犯意愿的是中国。在接受作为《圣詹姆斯宫宣言》签署仪式观察员的邀请时,中国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写道:
中国政府授权我参加13日会议的仪式,希望借此表达对《宣言》所述原则的赞同;按照这些原则,敌国占领当局所犯罪行受到郑重谴责,犯罪者将为其罪行承担责任,而中国政府的意图也正是一俟时机成熟,对占领中国的日本当局适用相同的原则。
在当前被日本占领的中国领土上,中国人民多年来成为日本人野蛮暴力行径的牺牲品,例如对平民的大规模屠杀、对文化教育机构的故意摧毁、用麻醉品毒害中国人种的系统性活动,以及数不胜数、令人不齿的种种其他行为。
中国政府相信,只有将那些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像对其他民族犯下的罪行一样,同等地按照法律加以严惩,否则正义与道德的基本原则便不能得到伸张。[9]
中、英、美三国在1943年12月1日发表了联合公报《开罗宣言》[10],虽然它被视为有关欧洲战犯的各次宣言在远东地区的翻版,但它所强调的重点相当不同。[11]《开罗宣言》宣告,“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但紧随其后的词句是说要剥夺日本用武力和暴力所攫取的领土,这就强烈显示,几大国心中所考虑的是把日本作为一个国家来惩罚,而不是惩罚应为其侵略承担责任的个人。
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发表(苏联随后加入)“规定日本投降之条件的公告”(通常称为《波茨坦公告》),首次公开宣告了审判并惩罚日本战犯的基本政策。[12]有关规定如下:
(6)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滥不负责之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
(10)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所有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13](www.xing528.com)
通过1945年9月2日签署的《投降书》,日本全权代表经日本天皇之命令并以后者之名义,接受《波茨坦公告》,并道:
余等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发布并采取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或其他同盟国指令代表为实施该公告所要求之一切命令及一切措置。[14]
《投降书》签署后,对《波茨坦公告》的实施立即开始了。1945年9月6日,美国发布了“日本投降后初步政策之声明”,其实质内容已在此前的8月29日用无线电发送给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五星上将道格拉斯·麦克阿瑟了。这份文件指示说:
由最高司令官或联合国家适当机构指控为战犯的人,包括那些被指控虐待联合国家俘虏或其他国民的人,应予逮捕、起诉,并且一旦定罪应受到惩罚。在某些人因对联合国家中的另一国国民犯罪而被该国要求归案的情况下,如果最高司令官不需要这些人受审、作证或有其他需要,则应将这些人转交给该另一国羁押。[15]
继初步政策声明之后,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在1945年9月21日发布了一份指令,并得到参与占领日本的所有国家赞同。该指令要求对一切涉嫌犯有战争罪行的人进行调查、逮捕和拘禁。盟军最高司令官应指定特别国际法庭并编制其程序规则。他应设立一个包括各同盟国代表在内的下属机构,以便在国际军事法庭调查起诉犯罪个人及组织,并且就有关战犯的问题向他提供咨询意见。这个机构必须强调反和平罪的调查,同时应向最高司令官建议关于审判这种罪行的国际法庭的计划。[16]
最初的指令虽说为其他同盟国所知晓并赞同,但实际上代表的是美国单方面的行动。这种运作方式也不限于战争罪行这一个问题。它是个临时性机制,在同盟国之一的一位国民领导下实行联合占领,直到承担占领任务的联合机构能够完善起来。关于创立这样一个联合机构的商谈早在1945年8月21日就开始了,结果是1945年10月30日在华盛顿召开了远东咨询委员会会议,目的是就制定政策提出建议,使日本得以履行其在《投降书》项下的义务。[17]
苏联拒绝参加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因为它完全是咨询性质的。在1945年12月召开的莫斯科外长会议上,美、英、苏三国就扩大同盟国参与日本占领的问题进一步谈判,在会议结束时,即1945年12月27日发表了一份公报(由中国附议),确立了“远东委员会受托权限”。[18]远东委员会由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印度、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苏联、英国和美国的代表组成,被授权“制定日本于完成履行其投降条件之义务时应恪遵之政策、原则及标准”。委员会的决定要由美国转化为指令,发送给盟军最高司令官,后者负责指令的实施。按照这份“受托权限”,远东委员会于1946年2月正式成立,并在2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19]
由于战争犯罪政策在根本上属于国际性质,远东委员会认为任何此类政策都应该由同盟国发布,而不是单方面的美国政策。[20]这样就形成了1946年4月3日的“在远东地区逮捕、审判及惩罚战犯”的政策决定。[21]除了其中两条规定以外(一是将任命国际法院法官的权利扩大到在远东委员会有代表席位的所有国家,二是要求最高司令官在行使他对国际法院判决和刑罚的复核权力之前要与远东委员会在日本的代表协商),这个政策决定基本上沿袭了美国政府的最初指令,后来又体现在美国1946年4月23日给最高司令官的一份新指令中。[22]
审判远东战犯的指令紧紧跟随审判欧洲轴心国战犯的基本模式。主要罪犯将由一个国际机构向一个国际法院起诉,其他罪犯则由各国国内法院或军事委员会审判。
走向逮捕羁押主要战犯的最初步骤是由盟军最高司令部的法律部承担的。[23]这个任务完成后,国际检察局在1945年12月8日成立,目的是调查和起诉针对主要战争罪犯的案件。来自华盛顿的美国前助理总检察长约瑟夫·季南(Joseph B.Keenan)此前在1945年11月30日已被杜鲁门总统任命为负责起诉日本主要领导人战争罪行的首席检察官[24],他在国际检察局创立时又被任命同时担任国际检察局的首席检察官和局长。鉴于前述指令要求这个机构的起诉要由一个国际法庭来审判,最高司令官在1946年1月19日发布一份特别公告,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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