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本文已将东京法庭的判决所制定的政府高官责任理论及其责任标准进行了梳理。再次强调几条重点:
首先,各交战国政府具有保护其权限下的俘虏和平民的国际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不是由抽象的“政府”来完成,而必须由构成政府的人们来履行。
第二,政府不是单一功能的机构,而是由许多职能机关构成。法庭认为有必要对四个机关分别进行责任标准的认定:(一)作为政府中枢的内阁;(二)管理俘虏和占领区平民的军队首脑;(三)与俘虏行政工作相关的各机关;(四)与执行俘虏工作直接相关的部门。
东京法庭所给出的这一政府组织理论和责任理论究竟是否恰当,恐怕在国际刑法专家当中有着不同的意见。而且还有批评指出,从近现代日本历史的观点来看,东京法庭的政府组织理论和责任理论确实没有抓住日本帝国政府的组织形态及其实际形态的特征,即自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政府,其组织上最大的特点在于天皇的大权不可侵犯,在于除了日本帝国宪法规定的正规政府组织之外还有元老等非正式的辅弼机关存在。更有甚者,中日战争爆发后还形成了大本营政府联络会议、御前会议、最高战争指导会议这些超越正规的政府机构,并在实际上行使着决策职能。
但是东京审判却对日本战时这种独特的政府组织不置一词,而是将内阁置于政府的组织顶点。这种观点可以说捕捉到了战时日本实际情况的一个侧面,但对于日本帝国政府结构的理解却非常不足。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对德日战犯审判的判决中很少有特地花费大量篇幅来对政府组织和责任进行论述。因此,东京法庭展开这样的论述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不受日本政治形态特殊论的约束,将抽象的政府组织论和责任论展开论述也具有某种普遍性,故而自有其价值。
从上述视角来看,可以说,对东京审判所呈现的责任理论的恰当性进行进一步的比较检讨,有助于责任理论在实际中的发展继而有助于实现国际正义的研究正是战犯审判研究所需要的未来研究课题。笔者自身也将继续将这样的研究进行下去,同时也期待看到年轻研究者对责任理论有新的展开和深化。
【注释】
[1]本文首刊于《世界》,2020年9月号,岩波书店。
[2]户谷由麻,美国夏威夷大学历史系教授。
[3]戸谷由麻、デイヴィッド·コーエン、『東京裁判「神話」の解体』、筑摩書房、2018年。(www.xing528.com)
[4]Command responsibility的日文翻译和解释请参考戸谷由麻、『不確かな正義BC級戦犯裁判の軌跡』、岩波書店、2015年、4—5頁。
[5]详见David Cohen and Yuma Totani,The Tokyo War Crimes Tribuna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8)。
[6]『極東国際軍事裁判速記録』、雄松堂書店、1968年、第10巻、591頁。
[7]『速記録』第10巻、591頁。
[8]『速記録』第10巻、591頁。
[9]『速記録』第10巻、592頁。
[10]『速記録』第10巻、592頁。
[11]『速記録』第10巻、592頁。
[12]『木戸幸一日記東京裁判期』、東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4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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