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们将东京法庭制定的政府高官的相关责任标准梳理了一遍,那么在实际当中25名被告是如何适用这些标准的呢?
法庭受理了数量庞大的战争犯罪相关的证据,其中包含相当多的政府内部和外交正式文书。这些证据支持一些被告对犯罪行为是明确知晓的事实。此外证据还明确显示犯罪行为在广泛地域内持续地发生。也就是说,法庭足以得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结论,而且从同样的事实还能得出日本政府的主要机关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犯罪的结论。那么,可以假定曾经是政府高官的被告人们会受到这样的裁决。
首先,对于第一类作为政府要员的被告,即内阁成员,适用连带责任原则,从庞大的战争犯罪证据里可以得出他们对犯罪事实“已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结论,因此只要没有其辞职的证据一律推定有罪。
对应第二类的陆海军大臣,显然所受理的证据足以证明俘虏在其“管理之下”,所以所有人都考虑该当有罪。
对应第三类,也就是在中央机关担任与俘虏相关行政工作的被告人,在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便会进行有罪裁决。(www.xing528.com)
不过从实际判决来看,按照所适用的责任标准理所应当该判有罪的被告人陆续出现了无罪的情况。以不履行义务为根据而判决有罪的内阁成员只有广田弘毅(外相)、重光葵(外相)、小矶国昭(首相)三名,中日战争或是太平洋战争期间身为内阁成员的其他大多数被告人都裁决无罪。
第二类作为政府要员的陆海军大臣的情况也是如此,尽管东条英机(陆军大臣)被判有罪,但在他之前担任陆军大臣的数名被告都没有被判决为不作为成立。太平洋战争时期的海军大臣岛田繁太郎同样是无罪判决。作为第三类政府成员的武藤章和佐藤贤了(陆军省军务局长)以及冈敬纯(海军省军务局长)也没有受到中央机关官员不作为的判决。
像这样乍一看上去欠缺了连贯性的判决,被告人自己似乎也感到不可理解。例如南京事件时期与广田同为内阁成员的木户幸一,在审判期间的日记里写道:“从同样是国务大臣来看,我不能很好地辨别我和广田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责任差别。”[12]当然,判决并不是把责任标准一模一样地套用到每个被告身上,而是取决于证据所揭示的事实。因此,法庭对于恰当地适用责任标准如何进行判断这一点恐怕还需要对庭审记录和证据文献分别进行详细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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