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阁成员明知发生了前述之犯罪行为,却未曾或未能采取措施以防止将来再发生这类犯罪行为,同时又继续担任内阁成员时,是不能免责的。内阁成员是可以辞职的。根据法庭此说,内阁成员要从这一责任中解脱出来的唯一途径就是辞职。
法庭具体列举了四种主要的国家要员及其适用的责任标准,分别如下:
(1)内阁成员
(2)拘留俘虏的部队指挥官(陆海军武官)
(3)俘虏福利相关机构的政府官员
(4)直接管理俘虏的官员,不论身份是文官还是陆海军系统的武官[8](www.xing528.com)
关于这四类中的第一种,由于东京审判的多名被告曾系内阁成员,法庭上关于他们所适用的责任标准有着非常多的争论。法庭应该也意识到这一事态,因此在判决中进行了仔细地说明。虽然有些长,但仍将相关部分引用如下:
“内阁”作为政府主要机关之一,负有保护俘虏(包括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被拘平民)的连带责任。内阁成员明知发生了前述之犯罪行为,却未曾或未能采取措施以防止将来再发生这类犯罪行为,同时又继续担任内阁成员时,是不能免责的。即使他所主管的部门与保护俘虏没有直接关系也是如此。内阁成员是可以辞职的。他既然知道发生了虐俘行为,又无力防止将来再发生虐待行为,却继续留在内阁,那么他就要继续承担内阁关于保护俘虏的连带责任,并且自愿承担将来任何虐俘行为的责任。[9]
这里要注意的是,除了认知和义务不履行两个要件外,还应用了连带责任的逻辑,即“即使他所主管的部门与保护俘虏没有直接关系也是如此”。
要说不直接承担保护俘虏责任的内阁成员,基本上就是除了陆海军大臣之外所有成员,包括了内阁总理大臣和无任所大臣。即便是内阁成员,无须证明本国的军官将士和政府机关是否具有“防止将来虐待行为”的特定权限,只要知道犯罪事实“却继续留在内阁,那么他就要继续承担内阁关于保护俘虏的连带责任,并且自愿承担将来任何虐俘行为的责任”。根据法庭此说,内阁成员要从这一责任中解脱出来的唯一途径就是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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