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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高官责任标准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东京法庭受审的25名被告虽然被诉以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普通战争罪、谋杀四项罪名,但谋杀罪名一项被法庭完全驳回,反人道罪则因为审理中对相关罪行的立证不足也未被纳入考虑。[5]另一方面,东京法庭在普通战争罪的问题上避开了共同谋议理论,而是尽力以个人责任的标准——尤其是可以适用于政府高官责任的标准来代替之,其内容如下。当这三个要件满足时政府成员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高官责任标准研究结果

在东京法庭受审的25名被告虽然被诉以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普通战争罪、谋杀四项罪名,但谋杀罪名一项被法庭完全驳回,反人道罪则因为审理中对相关罪行的立证不足也未被纳入考虑。最终法庭仅仅对反和平罪和普通战争罪进行了裁决。

反和平罪被海牙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1998年通过,2002年生效)以“侵略罪”的名称继承下来,在未来犯下这一国际罪行的人仍有可能因此而接受审判。从这一点说,纽伦堡和东京法庭所提出的反和平罪责任论具有作为历史先例的重要意义。

然而遗憾的是,东京法庭的判决仅仅针对“存在着一个从1928年到1945年以称霸亚洲太平洋地区为目标的共同谋议”进行了详细的战争史的再构建。而对于每一名被告对战争的计划、准备、发动和实行的各个阶段是如何关联起来的检证并不充分。[5]

另一方面,东京法庭在普通战争罪的问题上避开了共同谋议理论,而是尽力以个人责任的标准——尤其是可以适用于政府高官责任的标准来代替之,其内容如下。

在判决中,法庭首先以过去约两个世纪的战争法规的习惯法为发端,根据1907年的《海牙公约》和1929年《日内瓦条约》的规定,各交战国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具有保护所拘留之俘虏和平民,同时防止俘虏遭受非人道迫害的国际义务。法庭进一步阐述道,“所谓承担责任的政府指的是实际行使政府职责并且进行管理的人”,如此便强调了要履行政府承担的国际义务实际上是“无法脱离个人”的。

接下来,只要构成政府的主要成员设置了专门机构来保障俘虏及平民受到正当待遇,防止虐待行为出现,并且维持该机构持续有效运作,就不会被追究个人责任。然而,不要说安排类似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事宜,本国的军队将领和当局自身就实施了战争犯罪,而且政府成员对这些事实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情况下,如果有关当局要求或允许他们为了防止此类犯罪采取某些措施,就不能免除他们的不作为责任”。[6](www.xing528.com)

也就是说:(一)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战争犯罪的事实;(二)公职上具有采取恰当措施来防止犯罪行为再度发生的权限和职责;(三)并未采取防止犯罪发生的措施。当这三个要件满足时政府成员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还进一步对“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认知要件进行了若干说明,其中包括以下段落:

在判断是否知情时,要考虑罪行数量是否巨大,以及从时间和地域来看涉及是否广泛。[7]

从这一文本来看,法庭对“知晓”的判断不光依赖直接证据,同样还将犯罪频率、范围以及持续性这些支持性证据作为关注点。从后者这种情境证据中,可以看出法庭在“应当知晓”一事上采取了从逻辑上推定可能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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