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合法,是国际法上争论不止的问题。在1928年《非战公约》确立“互不侵犯”的国际法原则和摒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战争的工具之前,并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问题,这是因为战争本身并不侵犯国际法,毋论正当化事由本身。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建立,随着安全理事会和其象征的集体安全制度的建立,人道主义干涉才成为争论不休之问题。《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亦即确认禁止使用武力原则。[18]依宪章的规定,只有自卫权的行使与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情形。近些年以来,逐渐有国家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名义,认为一国主权无法保护其国内人权时,也就是发生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时,他国即有责任通过必要手段制止人道主义危机,而无须经过安全理事会授权。[19]然而人道主义干涉所受非议极大,因为既不存在条约法上渊源予以确认,又无可信的习惯法予以规制,很难说它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使用武力的例外情形。例如北约以保护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为名的轰炸,就遭受到了包括俄罗斯和中国在内国家的持续反对[20],且在当时,即便是北约国家自身也很少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其武力干涉的理由。在前南斯拉夫诉北约诸国的国际法院案件中,仅有比利时曾提出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其武力行为的抗辩理由,这足以说明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正当化使用武力的法律基础,尚未形成足够的法律确信。[21]同时,鉴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实践也是寥寥可数,如果说其已成国际法中确定的国际习惯法,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国际社会中也确实有一部分声音拥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尤其是在国家主权至高不可侵犯的传统国际法原则逐渐松动的当今,在面对诸如卢旺达大屠杀一类可怖的人道主义危机时,安全理事会若未能及时做出反应,某些可行的替代性强制力的引入确有相当合理性。一些学者认为,考虑到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社会中认识的分歧和已经存在的某些实践,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或者说是武装冲突法上的“灰色地带”是比较合适的。[22]而基于这一认识,人道主义干涉能否满足侵略罪中所要求的合法性要件就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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