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故而本文认为,不排除背景要件中需要对侵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初步的考察,但由于从其语言中很难解释出包含对军事行动的正当化事由论述的空间,因而,军事行动的合法事由,置于“性质”要件下讨论更为适当。落脚到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由于其本身在国际法上合法性的模糊性,自然无法被第二款相应要求“拦截”,而应当在“性质”要件再对其合法性予以考察。
从词汇本身的含义而言,背景要件中的“不符”(Inconsistent with)和结果要件中的“违反”(Violation)所表达的含义基本一致,结果要件相对于背景要件,虽然同为处理国家行为,但从第八条之二第二款中列举的各种符合侵略行为要求的使用武力的特征来看,后者的核心点很明显是单纯落脚于“违反国际武装冲突法的具体行为模式”,而前者则在后者已经确认合法性问题的基础上,再着重考虑“此种国家行为对人类社会造成了何种程度的破坏”。因而将合法性问题单纯地置于背景要件中解决,似乎更加符合有效解释的原则。然而,如前所述,由于背景要件的满足要求过低,一场对他国国境的简单的空袭,无论其目的与性质几何,都会被认为是“侵略行为”,使得如将合法性问题完全放置于背景要件中考察,诸如人道主义干涉这类处于国际武装冲突法“灰色地带”的军事行动被自动视作“侵略行为”,而无须考察其于国际法上之地位,对于合法性考察的基础自然丧失。故而本文认为,不排除背景要件中需要对侵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初步的考察,但由于从其语言中很难解释出包含对军事行动的正当化事由论述的空间,因而,军事行动的合法事由,置于“性质”要件下讨论更为适当。总结而言,即背景要件初步考察合法性,“拦截”掉明显符合《联合国宪章》的使用武力行为,而结果要件则在“性质”中考察这些未被“拦截”的行为是否拥有其他能说服法官不入罪的理由。落脚到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由于其本身在国际法上合法性的模糊性,自然无法被第二款相应要求“拦截”,而应当在“性质”要件再对其合法性予以考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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