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民政府来说,前述因素尚有无奈的意味,毕竟审判的文明属性不能被抛弃,而检举、引渡也都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然而,民众所质疑的另一点,即国民政府“仁爱宽大,以德报怨”的战犯处理政策,却完全是国民政府的选择。1946年10月25日,在战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上,国防部部长白崇禧重申了蒋介石和国民政府的处理战犯政策:
我国战后对日政策,本“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故处理日本战犯……务期宽而不纵,使正义公理与民族情谊,兼筹并顾,是幸。[57]
当即,国防部第二厅就提出了这个政策引导下的具体做法:
对日应高瞻远瞩,处理战犯,宜从大处着眼,不必计较小节,并迅速结束……对国际、国内最重要之日战犯,应予依法审办,以为惩一戒百外,其普通战犯,宜从宽处理,以示我宽大之态度。[58]
事实上,这一政策和做法并非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召开以后才被付诸实践,早在1945年9月4日,蒋介石发布的《抗战胜利告全国同胞及全世界人士书》中,就已将“待人如己”“要爱敌人”“不念旧恶”“与人为善”等观念宣示全国[59],随后诞生的包括战犯审判在内的一系列对日事项都沿着这一脉络发展。学界普遍认为,正是受其影响,国民政府审判才成为战后盟国对日战犯审判中最为宽纵的一个,这与日军对中国的荼毒之深极不相配。如今,已有大量研究讨论蒋介石和国民政府的做法[60],主体论调倾向批判。其实,早在当时,对从宽处置战犯的不满就存在于民间。1946年4月10日,《民强报》以“华北民众”的名义刊登了一长篇名为《致审理战犯军事法庭》的请愿书:(www.xing528.com)
对于已经逮捕的战犯处罚要严要重,日寇在华北的暴行,尽人皆知,受其荼毒者无不恨之入骨……其暴行罪状处处是证据,若此辈者千刀万剐尤有余辜,因此我们要求从严处刑。若是装面子摆大国民风度,结果非惟不足以服贼子之心,也必招致国民的不满,此审理战犯军事法庭不可不注意。……我们要求凡有嫌疑的都应逮捕,日宪兵更不能放走一个,不然的话,冤死的同胞在九泉之下是不会瞑目的。[61]
可见,对日战犯的宽松处置已为民众所感知。不论从国民政府的立场上或中日关系的角度上,“以德报怨”政策存在怎样的合理性,但就审判而言,它的确与民众的诉求背道而驰,是一项不遂人愿的政策。
尽管如此,对于这项政策的影响,却应更为细致地看待。以往,学者常对“以德报怨”政策进行批判,实际存在混淆之处,即未将它与国民政府留用对其有利用价值的日军将领的非法考量相区分,如今看来,应该加以反思。因为从遗留的史料看,大多战犯并不见被宽大处理的痕迹,而且,对少数战犯的宽大其实并不与“以德报怨”相关,而是由于他们对国民政府的“功劳”,也就是前文所述的非法考量。两者实际大相径庭:“以德报怨”政策是公之于众的对日政策,留用优秀将领是“绝密”的非法考量。虽然两者在客观上都会导致对战犯的宽大,但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中日关系的改善,后者是为内战。适用对象也不同——前者广泛适用于日本人,尤其是低职级官兵;后者仅适用于“优秀兵将”和“技术人员”,偏向高职级军官。另外,在全国10处战犯拘留所共羁押过的2363名嫌犯中[62],最终受审者仅有883人,在未被起诉的1480人中,无法估算究竟多少受益于“以德报怨”政策而免于追究,多少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所以,国民政府的宽纵只能在与别国审判对比时才能显现出来[63],至于“以德报怨”政策对审判实况究竟有多少具体影响则无法量化。
当然,在当时民众的视角中,这些是无法看到的,随着日军被陆续遣送,审判进展又极其缓慢,焦急和失落的情绪自然会产生。如此,对民愤的疏导也成为国民政府审判难以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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