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份国际文件在战争期间和战后盟国筹备对轴心国战犯审判的历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意义,但由于它原本针对的是纳粹德国,所以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史的研究中往往隐而不彰。
先于《开罗宣言》发表月余召开的莫斯科会议,是盟国实施战后对纳粹德国军政高层审判的直接源头。事实上,此番会议旨在针对纳粹而达成的一些文件,在德国无条件投降后也被盟国借鉴为《波茨坦公告》乃至美国早期实施对日审判行动的指导。
1943年10月底在莫斯科举行的美、英、苏三国外长会议是战后惩罚轴心国战争犯罪的标志性事件。尽管此前(1943年10月)刚组建了联合国家战争罪行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但在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所为有限”,而在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上盟国方才出台了一份政策雏形。[38]会议结束翌日[39],中、美、英、苏三国发布了四份声明,其中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苏联总理斯大林共同签署的《对暴行的声明》(Statement on Atrocities)专门规划了将来与纳粹德国停战后对军政高层战争罪行的惩罚计划:
当同意向德国未来可能建立的任何政府施与任何形式的停战协定之时,对暴行、大规模屠杀、处决等负有责任或从中推波助澜的德国军官、士兵和纳粹党徒须被押回他们犯下恶行的国家,使之接受这些被解放国家和即将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的裁决和惩罚。将参考所有这些受害国——重点考虑苏联罹遭侵略的部分、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和包括克里特等岛屿在内的希腊、挪威、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和意大利——的意见,尽一切可能详细地编制这类人的名单。
……
上述宣言并不包括所犯罪行不限特殊地域的德国罪犯,这些人将由盟国政府的一致决议加以惩罚。[40]
《对暴行的声明》是对一战结束后协约国审判战败国首脑构想的遥承。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七部分“刑罚”第229条规定:对单一协约国犯罪者将被移交该国军事特别法庭予以审判,对多个协约国犯罪者将被移交诸国开设的联合军事特别法庭予以审判。《凡尔赛和约》的这一构想,应该就是《对暴行的声明》提出的“分类审判”计划的来源。
从战后对德、日审判的角度回顾1943年的这份《对暴行的声明》,不难分辨出声明所提出的“分类审判”的构想与战后盟国组建的各个法庭之间的类似点:其一,“暴行、大规模屠杀、处决”等大致对应了日后《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所规定的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范畴,犯下此类罪行者将交由遭受纳粹侵略的国家或地区予以法律裁决和惩罚,大致对应了战后各地设立的BC级法庭;其二,“所犯罪行不限特殊地域的德国罪犯”将由“盟国政府的一致决议加以惩罚”,这种构想正是战争胜利后各首要盟国联合建立并主持的纽伦堡、东京两大国际军事法庭的雏形,只不过《对暴行的声明》尚未提出在1945年8月伦敦会议后为纽伦堡、东京两大法庭所高揭的反和平罪(侵略)这层概念。要之,美、英、苏三国首脑达成的这份声明与20多个月前欧陆诸国签署的《圣詹姆斯宣言》的基本精神一致,都宣示了将在战争胜利后,以司法审判为惩罚手段,以作为个人的战犯为惩罚对象,处置纳粹德国罪行。
尤为重要的是,《对暴行的声明》既是对一战结束后协约国将战败国首脑付诸审判构想的继承,又是截至欧洲战场结束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更是直接影响了盟国在战争胜利后对日本的审判政策。曾为西方东京审判研究掀起波澜的迈尼尔(Richard H.Minear)指出,《波茨坦公告》第10条“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一句所谓的“战争人犯”,不能等同于后来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中唱主角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它“大概是指诸如虐待战俘之类触犯普通战争罪的罪行”。[41]应该承认,迈氏的解读是准确的,但他忽略了一点:《波茨坦公告》所指的“战罪人犯”与《对暴行的声明》“对暴行、大规模屠杀、处决等负有责任或从中推波助澜(者)”含义近似,因此可以认为《波茨坦公告》直接继承了《对暴行的声明》的理念。再者,《对暴行的声明》提出所犯罪行不限特殊地域的罪犯将由盟国政府的一致决议予以惩罚,这一逻辑自然可以延伸至另一个轴心国——日本。[42]
《对暴行的声明》也是美国落实战后对日审判的指导思想之一。杜鲁门总统于1945年9月6日批准的由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SWNCC)拟定致麦克阿瑟的《美国在日本投降后对日初期政策》(U.S.Initial Post-Surrender Policy for Japan),是美国政府指导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在日本行使统制权的一份纲要性文件,它的实质内容早在8月29日便已拍送给麦克阿瑟[43],其第三部分“政治”第2条“战争罪犯”规定:
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和适当的联合国机构指控为战争罪犯的人员,包括对联合国战俘及其他平民施虐者,将被逮捕、审判,如果罪名成立,将受到惩罚。其他联合国家所通缉的对他们国民犯罪者,如果没有被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付诸审判或要求作为证人,都将移交这些国家拘押。[44]
上述这段文字既有《波兹坦公告》的影子,也不难察觉到《对暴行的声明》的痕迹。随即,麦克阿瑟便行使《日本投降书》所确认的“为落实《波茨坦公告》……采取一切措施”的权力。五天后,即9月11日,美国陆军反情报部主任索普(Elliot Thorpe)奉麦克阿瑟之命逮捕东条英机(当时国际检察局尚未成立,故索普负责逮捕战犯嫌疑人),尽管后者开枪自杀以图逃脱审判,终被囚于巢鸭监狱。同日,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命令日本政府逮捕了日本在战犯名单上的43人。[45]这是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为审判日本战犯所做的先期工作,也可谓是麦克阿瑟为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做的第一步工作。(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位于波茨坦会议和《美国在日本投降后对日初期政策》两个时间节点的中间,横亘着一起重要的历史事件:1945年6月26日至8月2日,英、美、法、苏四国在伦敦召开的会议。8月8日,四国缔结了《伦敦协定》(London Agreement),这份协定的开头同样追溯了自身的前史,它的第2条便是“鉴于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有关德国在欧洲沦陷区内所实行的暴虐行为的声明”。此外,第4条规定“本协议不会否定《莫斯科宣言》制定的关于遣返战争罪犯到犯罪所在国的条文”,重申了犯下不限地域罪行者将交由盟国联合审判,即被送上A级法庭。[46]根据伦敦会议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自身组建历程的回顾(或叙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乃是直承1943年《莫斯科宣言》(《对暴行的声明》)而来。
伦敦会议的时间节点,为通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历史道路分出两条路径:
1945年9月11日麦克阿瑟批捕第一批日本战犯嫌疑人所根据的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SWNCC)指令(即《美国在日本投降后对日初期政策》)的直接源头是数十日前中、美、英共同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10条,而如前文所论,《波茨坦公告》第10条的精神又直承盟国原针对纳粹德国的《对暴行的声明》。可是,从文件本身尚看不出它受到了一个多月前伦敦会议新制定的审判政策的影响。另外,尽管《波兹坦公告》明言将惩罚“战罪人犯”,但在建立国际军事特别法庭和起诉诸如反和平罪、反人道罪等问题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47],而这些恰恰都是伦敦会议讨论的焦点。也就是说,9月11日麦克阿瑟下令美军缉拿第一批日本战犯嫌疑人前,由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落实且尚处于雏形阶段的审判日本A级战犯的计划,受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影响尚且不大。
另一方面,与索普逮捕第一批日本战犯嫌疑人几乎同时,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又呈递了一份报告,这份编号为SWNCC57/3的报告有若干附录,其中附录C“美国关于逮捕及惩罚远东战争罪犯的政策”授权麦克阿瑟建立一个受其领导的机构,文件里指明它的性质是“国际军事法庭或国际军事特别法庭”[48],并且该机构须“包括美国、中国、英国、苏联和其他联合国的代表”。SWNCC57/3指令在附录D“参谋长联席会议关于鉴别、逮捕和审判战犯嫌疑人指令草案”里向麦克阿瑟扼要介绍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规章制度,并在第15条要求麦克阿瑟“所有计划应该参照根据8月8日生效的协议所建立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采用的原则和规程,除非因远东的实际情况而做出改变”[49],即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须准照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既有模式——尽管在SWNCC57/3指令发布的9月12日那天,纽伦堡审判尚未开庭。3
此外,在附录D第5条里夹着一句不太引人注目的话:“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必须得到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进一步授权,此后才能组建审判触犯第1段A项的罪犯的国际法庭。”[51]明确规定类似国际军事特别法庭的最终决定权归于美国政府。简言之,中、英、苏及相关联合国家对审判日本战犯嫌疑人的A级国际军事法庭实际上仅持有咨询权和参与权,决策和执行权主要操诸美国之手。
SWNCC57/3及其附录成为10月6日参谋长联席会议致麦克阿瑟的第1512号指令(J.C.S.1512)、即“甄别、逮捕、审判战犯嫌疑人指令”的蓝本,这是美国政府授权麦克阿瑟推动落实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其他BC级审判的纲领性文件,更是为数十日后成立的国际检察局划定了法律框架。[52]所以,J.C.S.1512的主旨也就源于纽伦堡审判的指导精神、程序规则和管辖权。这意味着,1945年秋美国政府命令麦克阿瑟筹建一所针对触犯反和平罪战犯嫌疑人的“国际军事法庭或国际军事特别法庭”,作为其政策指导的蓝本是8月8日达成的《伦敦协定》。
于是,东京审判所继承的法理来源可直观地表示为下图:
须补充的是,即便是单独针对日本的《波茨坦公告》,也发布于1945年7月17日—8月2日美、英、苏三强在波茨坦召开的会议期间,而该会议的主旨是商讨战后欧洲的善后事宜。并且,在伦敦会议期间召开的波茨坦会议,同样重申了将符合《对暴行的声明》中“所犯罪行不限特殊地域”——即伦敦会议制定的A类罪行反和平罪——的纳粹德国战犯付诸司法审判的理念和实施办法,并声明至迟9月1日便会出台第一批A级战犯嫌疑人的名单。[53]可以说,《波茨坦公告》同样离不开美、英、苏三国对纳粹德国的政策。
粟屋宪太郎教授曾将盟国在战争期间的对日审判构想称为“混乱的战争犯罪政策”,并认为二战期间盟国关于对日战争罪行的惩罚政策主要是模仿对德政策而来[54],可谓的论。
反观时间上稍晚于《对暴行的声明》的开罗会议,它在1945年秋冬联合国和美国政府筹措对日战犯审判时,并不被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同时,授权麦克阿瑟在日本筹建国际军事特别法庭以审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A级战犯的各色文件,也不曾援引《开罗宣言》的精神。作为补充,不妨再看11月3日参谋长联席会议下达麦克阿瑟的第1380/15号指令(J.C.S.1380/15),它的开头写道:“你统制日本的权力和权限建筑在……的基础上,而它们又建筑在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之上。”[55]同样截去了《波茨坦公告》前的事件和协议,包括《开罗宣言》。由此可知,麦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为宣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而签发的《特别通告》上胪列的六项依据,没有提及《开罗宣言》而首揭《波茨坦公告》,这正是此前数月间他接到的各种相关命令和文件所传达的主旨的扼要反映。
综上,《对暴行的声明》所确立的法律思想,既启发了后来盟国对轴心国首脑设立的A级国际军事法庭,也启发了各个盟国国内设立的BC级法庭,它对于战后审判的构想较晚出一个月的《开罗宣言》更加具体。对比之下,更加凸显出对战后审判的法律规划相对疏略的《开罗宣言》对战后审判所起的推动作用,以及它之所以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追溯为前史的重要一环的历史叙事,主要源于它的政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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