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赔偿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长期以来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专门性论著时有问世。
关于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分期。有学者指出,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开始提起,到1976年赔偿支付完毕,历时30余年,跨越了日本的战后恢复和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战争赔偿问题以冷战为分水岭,基本上分为两大阶段,即从1945年日本战败前夕到1949年美国占领军宣布终止赔偿为第一时期,也就是拆迁赔偿时期。在这一时期,美国基于国际关系及迫于盟国压力,对日本采取了以打击和削弱为主要目标的政策。第二时期,从1951年《旧金山和约》缔结以后到1976年,日本对东南亚各国赔偿完毕,为协议赔偿时期。在这一时期,赔偿国与受偿国因各自的政治、经济条件制约以及美国出于世界政策的考虑,双方达成协议,以协商方式了结相持不下的战争赔偿问题。[12]
不少学者关注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与美国对日政策的关系,对这一重要内容进行过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评述。[13]有的研究者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深刻地影响战后日本国家发展方向和亚太地区国际关系格局的重大问题,着重研究美国的相关方针和政策,对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政策的演变及其特点进行了考辨。[14]也有学者明确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投降的日本虽然曾面对盟国的严厉赔偿政策,但很快便受到了美国的保护,致使日本经济没有因赔偿承受应有的负担。[15]有学者从探讨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以及国际法的诞生与战争赔偿,论述了二战后美国对日本赔偿问题的主导作用,以及美国对日本占领初期制定的赔偿政策。[16]研究者还指出,美国的方针和政策有着前后不同的变化,即由于美国推行“冷战”政策,在“遏制”战略的影响下,美国改变了最初对日占领的初衷,致使战争赔偿最终以前所未有的特殊方式加以解决,从而对日本战后反省战争的态度影响深远。[17]也有学者把美国对日本战争赔偿问题的态度,归结于战后美国东亚政策的演变,即分析了冷战体制下美国的东亚政策对日本赔偿政策的影响,阐明美国与日本各应承担的责任,分析“战争赔偿”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存在的问题,指出日本对外赔偿作为国际关系史上的特例,是美国东亚政策演变的结果之一,配合了美国遏制战略的开展,亦使得日本推行“赔偿外交”成为可能。[18]战后美国长期对日军事占领,主导着战后对日处置的方方面面,是决定日本赔偿问题基本走向和实际结果的最主要的因素,同样对于中国的相关决策和实施情况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受到学界的关切最为明显。
关于日本对待战争赔偿的态度。研究者指出,二战后日本对有关各受害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持不同的立场,对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的立场是设法逃避赔偿的责任,对亚洲其他国家的立场则是虽无赎罪意识,但能承认有赔偿责任。日本在战争赔偿问题上对亚洲国家采取不同的立场既与各受害国的对日政策有关,也与战后的国际形势有关,此外它也是日本错误的战争史观的一种表现。[19]有学者指出,战后日本当局最初曾考虑过包括追究战争责任,并支付巨额赔偿。但是,日本政府利用了冷战的加剧及美国占领军对日政策变化,逐渐反过来开始尝试、摸索,即试图将赔偿责任尽可能地缩小。[20]
关于国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及其效果的研究。有学者以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为例进行研究,指出抗战结束以后,国民政府决定接收日本先期赔偿物资,并专门设立了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并承担运输、储卸和重装等工作及费用。该会联合各部会,在经费、运力和技术等多重限制的情况下,勉强将第一批和第二批日本先期赔偿物资全部运回上海港,然而在交由各单位接收后,却无力修理、重装和使用。1949年,国民党败局已定,便着手拆卸和转移赔偿物资,甚至毁坏无法运走的物资。随着上海解放,中共开始接管日本赔偿物资的调配、重装和使用工作,并统筹调配,有效地利用这批物资。[21]另外,较早便有学者关注到赔偿委员会的史料,指出赔偿委员会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设置的机构,专门办理中国抗战公私损失之调查统计,办理中国向日本侵略者索取赔偿事宜,台北“国史馆”现存的赔偿委员会档案是1949年从大陆运往台湾的,经该馆初步整理后形成独立全宗。[22]
值得注意的,是把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作为专门对象且有其体系的研究成果。(www.xing528.com)
在日本,1996年出版的殷燕军所著《中日战争赔偿问题——以中国国民政府战时及战后对日政策为中心》下设5章,分别为:第一章“战时国民政府对赔偿日政策的确立与美国”、第二章“战后初期对日赔偿政策的展开”、第三章“转变期国民政府的对日赔偿政策”、第四章“片面讲和:台湾政权的对日赔偿政策”和第五章“日华和平平条约缔约交涉与赔偿问题”。[23]该著作以国民政府为叙事主体,前三章着重分析不同时期美国对日本赔偿政策对国民政府的影响,后两章梳理国民党去台之后对日赔偿政策的变化。全书对日方资料有较多使用,包括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有关赔偿问题文件、战后日本政府专设赔偿厅有关文件,诸多日方学者的研究著述;已刊中文资料主要为前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有关各卷、《中日外交史料丛编》第7—9册、中国驻日代表团《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以及多种中文书刊。但没有使用台湾地区所藏大量未刊赔偿档案史料。
台湾地区有关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较新的研究成果,见有《中国抗日战争史新编——战后中国》第四章“战争的终结”所收吴淑凤撰写的第一节“战争损害的调查与索偿”。该节共5个部分:(1)前言;(2)抗战期间的调查情形;(3)战后提出的调查报告;(4)盟国协调下的对日索赔偿;(5)先期拆迁计划的执行和中挫。[24]其中第四部分系按照时间顺序,重要叙述内容有1945年9月中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就对日要求赔偿与美苏外长换文,同年11月国防最高委员会提出《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盟国远东委员会的成立及赔偿会议召开,美国特使鲍莱赴日调查和发表报告书,远东委员会提出赔偿标准和方案,各国关于日本供赔工业设备分配率争论等。第五部分叙述1947年4月美国提出先期拆迁计划之后至1951年底,国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赔偿问题与美国方面进行的交涉。该文主要征引史料有台北“国史馆”藏蒋介石档案、中国驻日代表团撰写的《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有关各卷。
步平著《中国抗日战争史》第八卷《战后处置与战争遗留问题》第三章“战争赔偿问题与‘旧金山和约’”下设三节:第一节“抗战损失调查与战后初期中日间的国家赔偿问题”,第二节“战后初期美国对华政策及其变化”、第三节“‘国民政府’被迫放弃战争索赔”。该文除了叙事翔实,尤注重分析,如中国对日索赔受美国与远东委员会的影响与制约、关于中国对日索赔方案的初步提出和修订、远东委员会会议上对中国方案的争论、中国对美国所提先期拆迁计划的因应、美国停止先期拆迁计划的原因、美国对日政策对中国索赔结果的影响等。该文主要征引史料有《中日外交史料丛编》第七编《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中国驻日代表团撰写的《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有关卷。
综合分析近二三十年来关于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研究成果,在围绕该问题的各主要方面都有一定的关切,但在研究视野、层面和具体问题上,还可以进一步努力,如以往主要以国民政府高层决策者为中心,但缺乏对于赔偿专门机构(如行政院的赔偿委员会、国民政府驻日代表团)运作层面的观照;国民政府与美国有关当局围绕对日政策和赔偿问题的交涉、国民政府对于供偿方日本相关情况的掌握等方面,都有待深入研究。史料文献的发掘使用上,主要运用的是已刊史料,运用中外未刊档案史料相对较少甚少;已刊民国史、抗战史和中日关系史资料集中虽然不乏关于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史料,但迄今为止尚未见有关于赔偿问题的专门性档案史料集。较全面地收集整理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结合已有主要研究状况进行分析,将有助于充实和丰富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研究体系,并深化专门性问题的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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