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6年10月3日谷寿夫由上海被押解到南京,一直到法庭审理到最后判决执行死刑,时间长达6个多月。在整个审讯和判决的过程中,谷寿夫自始至终一直拒不认罪,不承认其部队在南京发生任何屠杀、强奸等暴行,除了在法庭上进行狡辩外,他还先后多次以书面方式呈递申辩材料,如1946年12月18日谷寿夫向国防部总参谋长陈诚提交了一篇《关于我部在昭和12年末南京战役中情况的陈述》,1947年1月15日他向军事法庭石美瑜庭长递交一份《申辩书》。在1947年3月10日法庭做出判决后,谷寿夫又于3月18日和24日先后向国防部长白崇禧递交了《上诉书》和《追加上诉书》,竭力为自己的罪行辩解。但针对审判过程中涉及的南京大屠杀死亡人数规模问题,谷寿夫只是在3月24日向国防部长白崇禧的《追上诉书》中,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说:
(判决书)提出,在十二月十二日到二十一日这一短期内集体屠杀十九万人,慈善团体在中华门附近埋葬尸体十五万人,受害者总数合计达三十余万人。即使是杀害整个南京城的人,到底会不会达到如此庞大的杀人(数量)?在当时南京的总人口中,大部分人都乘汽船沿长江往上游避难去了,其余的人也因预料(南京)会陷落而各方避难去了,剩下的人都聚集在安全地带。在这种实情下,还能计算出有三十万人的受害者人数吗?这是被告无法相信的事情,用这个来让被告背负杀人的罪责,被告断然不会承服。[36]
这是谷寿夫第一次围绕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进行质疑,谷寿夫的反驳的理由如下:一是从12月12日到21日他的部队驻扎南京期间,短短一个多礼拜,受害者总数不可能达到三十万以上;二是日军占领南京前夕,大部分南京人都离开了南京,或者聚集到安全区,日军不可能会屠杀到三十万以上的人数。据笔者研究,日军在占领南京前夕,南京人口包括难民和军队人数的总数应在53.5万~63.5万人。[37]虽然在1937年12月21日谷寿夫离开南京后,日军暴行一直持续到1938年2月,时间长达6个星期以上,但主要大规模的集体屠杀案,如前面列表中的28起集体屠杀案,均发生在12月19日之前,即发生在谷寿夫驻扎在南京期间,因此,作为南京大屠杀共犯,谷寿夫难辞其咎。
谷寿夫对南京大屠杀遇难人口规模的辩解,虽然同事实不符,但后来却成为日本右翼否定南京大屠杀人数的重要依据之一。
余论: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关于30万遇难人数的检讨
抗战胜利后,为了揭露日军暴行和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国防部军事法庭提供证据,国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准备,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调查程序,在证人陈述之前,告以具结之意义,以及如有诬告、伪证,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在调查陈述之后,要求证人要确认,并要求调查人也必须签名盖章,注明调查日期,如系机关,并须加盖印信。强化调查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38],在战后调查过程中,条件艰苦,而且大多数民众都不识字,需要调查人员克服天气、交通、文化水平不足等困难,深入乡区,耐心宣传,仔细询问受害百姓,并要为不识字者代为认真填报。[39]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调查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所搜集的第一手原始资料和证据,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和确认南京大屠杀暴行最为重要的依据。[40]
当然,从今人的视角来看,当年国民政府所进行的南京大屠杀案相关调查存在某些不足。如在调查过程中,有许多表格中要求填写罪行名称,而留在南京大多数人都是贫苦百姓,几乎都是文盲,在八年之后根本无法记住施暴部队的名称,“查敌人施行屠杀,死者固不能为证,即幸而苟全,其身罹灾劫,方避其凶焰之不暇,谁复能叩其姓名、志其番号?”[41]因此,在统计施暴部队名称时,调查人员在表格中大都代为填写当时施暴最厉害的中岛部队,在南京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的统计表中,我们发现填写施暴者为中岛部队所进行集体屠杀的案件数便达到263843件。[42]另外,由于时间仓促,一些法庭证据的精确性在当年调查时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取证确认,如备受日本右翼质疑的崇善堂掩埋的112266具尸体、幸存者鲁甦关于草鞋峡大屠杀57418人的死亡人数,法庭调查时未能进行进一步的取证。[43]
在抗战胜利后,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判日本战犯时,虽然也传唤了当时留在南京成立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一些西方人士到庭作证,但大部分证人和证据更多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受害者的证言,而作为最为重要的加害者即攻占南京的日本军队却未能提供证据。日本宣布投降后,“在军部和军队,大规模开展烧毁、隐藏、毁灭公文、公开记录的行动。从陆海军中央上层到军队驻扎当地的基层部队,都在想方设法彻底毁灭隐藏证据。编入攻打南京战役的华中方面军(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的联队,总数超过70个,但作为联队正式记录的数量,只有约三分之一。由于引发南京事件的华中方面军部队,有组织有计划地烧毁、隐藏毁灭部队记录,这给呈现南京事件原貌,尤其是澄清死亡者人数造成了巨大障碍”。[44]而在纽伦堡审判过程中,纳粹屠杀犹太人的记录为盟军缴获,成为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无论是南京法庭还是东京法庭,在审判南京大屠杀战犯时,由于缺失加害者日军方面第一手原始作战记录而显得先天不足。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谷寿夫的过程中,检方将主要精力放在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如何给战犯谷寿夫定罪方面,而南京大屠杀遇难总人数并不是检方举证的重点,死亡人数统计的精确性没有得到检方的重视。虽然,在审判过程中,法庭虽然确定了“三十万人以上”这一数字,但从整个审判过程中来看,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确实不是法庭审理的重点。这一点与同时进行中的东京审判也颇为类似。[45]
【注释】
[1]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2]《历史问题问答·问六》,日本外务省网站,http://www.mofa.go.jp/mofaj/area/taisen/qa/index.html,2020年12月1日。
[3]《行政院关于调查日本在华暴行案训令》(1945年5月26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8页。
[4]《首都地方法院与各有关机关团体代表商讨调查敌人罪行会议纪录》(1945年11月7日),南京市档案馆藏,南京市政府秘书处档案,档案号:1003- 1-950。
[5]《内政部汇编南京大屠杀案敌人暴行调查统计代电》(1945年11月),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92页。
[6]《南京市政府抄发敌人罪行调查表式公函》(1945年11月17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1515—1520页。
[7]《八年苦痛今得宣泄,蒋主席令京民陈述,凡受敌伪枉曲者均可作报告,接收人员如苛扰亦望检举》,《中央日报》(南京版),1945年12月21日,第2版。
[8]《国民政府主席行辕秘书处致司法行政部函》(1946年1月17日),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吉林省档案馆合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南京大屠杀》,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485页。
[9]《敌人罪行调查统计表》(1946年2月),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1),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下),第1726—1727页。
[10]《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调查敌人罪行报告书》(1946年2月),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吉林省档案馆合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南京大屠杀》,第404—410页。另外参见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1),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下),第1722—1725页,但收录的该版本有打错、少字。
[11]原文中少了一个“十”字。根据1946年1月9日《市民盛世徵等关于助款雇工掩埋尸体致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呈文》,其组织掩埋28730人尸体。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南京市档案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12]《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调查敌人罪行报告书》(1946年2月),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吉林省档案馆合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南京大屠杀》,第404—410页。
[13]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吉林省档案馆合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南京大屠杀》,第422页。在郭必强、姜良芹等编的《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中、下)三册中收录了数百份《敌人罪行调查表》。
[14]《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稿》(1946年4月),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6),徐康英、姜良芹、郭必强等编:《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第124—126页。
[15]《南京市政府关于人口伤亡数字致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代电稿》(1946年5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南京市档案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第544—545页。
[16]《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规则委员会名单会议记录公告工作报告等》(1945年),南京市档案馆藏,全宗号1003,目录号17,卷号1。
[17]《南京市遭受敌寇暴行人口伤亡统计》(1946年4月1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南京市档案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第545页。
[18]《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录》(1946年6月23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1),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下),第1693页。注:《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协助调查南京大屠杀案经过概述》(1946年11月)一文称蒋介石召见日期是6月11日。(www.xing528.com)
[19]参见张连红:《国民政府对南京大屠杀案的社会调查(1945—1947)》,《江海学刊》2010年第1期。
[20]《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记录节录》(1946年7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南京市档案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第559页。
[21]《南京市临时参议会检送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种类统计表等公函》(1946年10月5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1),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下),第1707—1717页。
[22]1946年7月,国民政府国防部成立,改录于国防部,因此,“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军事法庭”易名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通常我们简称为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
[23]《军事法庭检察官对战犯谷寿夫的起诉书及附件》(1946年12月31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胡菊荣编:《南京审判》,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24]《石美瑜陈述军事法庭调查南京大屠杀案的结论》(1947年2月7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胡菊荣编:《南京审判》,第325页。
[25]《军事法庭检察官陈光虞对战犯谷寿夫的公诉词》(1947年2月8日),同上书,第375—376页。
[26]《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等即将押解来南京》,《京晚报》,1946年9月13日。
[27]《中央日报》,1946年10月6日。
[28]《南京大屠杀罪魁谷寿夫被提公诉》,《大公报》(上海版),1946年12月31日第二张。
[29]《中央日报》,1947年2月6日。
[30]《谷寿夫今在京公审军事法庭起诉书发表》,《大公报》,1947年2月6日第二张。
[31]《中央日报》,1947年2月7日。
[32]《中央日报》,1947年2月9日。
[33]《中央日报》,1947年3月4日。
[34]《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及附件》(1947年3月10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胡菊荣编:《南京审判》,第389页。
[35]《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及附件》(1947年3月10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胡菊荣编:《南京审判》第389页。
[36]《追加上诉书》(1947年3月24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胡菊荣编:《南京审判》,第478页。
[37]张连红:《南京大屠杀前夕南京人口的变化》,《民国档案》2004年第3期。
[38]《南京市政府抄发敌人罪行调查表式公函》(1945年11月17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1),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下),第1515—1519页。
[39]参见徐康英等编《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调查》(上、下)中相关调查表格,见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35、36),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40]参见张连红:《国民政府对南京大屠杀案的社会调查(1945—1947)》,《江海学刊》2010年第1期。
[41]《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调查敌人罪行报告书》(1946年2月),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1),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下),第1724页。
[42]《敌人罪行调查统计表》(1946年2月),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1),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下),第1726—1727页。
[43]关于崇善堂掩埋尸体记录可信性问题,江苏省社科院孙宅巍教授有专门研究,可参见其著作《澄清事实:南京大屠杀研究与思考》(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关于围绕鲁甦证言,学界仍无专题研究成果。
[44]笠原十九司:《南京事件争论史——日本人是怎样认知事实的》,罗萃萃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
[45]笠原十九司著,罗萃萃等译:《南京事件争论史——日本人是怎样认知事实的》,第34—35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