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几位少数意见法官对《东京宪章》的实体性理解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多数判决所谓的《宪章》具有约束力的意思仅限于法庭不能超越第5条规定的权限对个人和行为进行管辖,这并不能被理解成第5条本身就是可适用的法律。
几位少数意见法官对《东京宪章》的实体性理解提出了质疑。在讨论《宪章》第5条的法律性质时[53],勒林(B.V.A.Röling)法官在意见书中也区分了可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他指出,《宪章》仅定义了“哪些事实可能需要进行法律听证”,而法庭则有权认定“根据国际法,其中哪些事实是犯罪”[54],这意味着《宪章》仅规定了管辖权(至于可适用的法律为何,则由法官自行查明)。他认为,多数判决所谓的《宪章》具有约束力的意思仅限于法庭不能超越第5条规定的权限对个人和行为进行管辖,这并不能被理解成第5条本身就是可适用的法律。[55]他还提到东京审判实施“战胜国最高司令部制定的规则,而无权也无义务询问它是否完全在运用司法规则”的危险。[56]
贝尔纳(Henri Bernard)法官也认为,多数判决错误地把第5条理解成了法院不能排除适用的实体性规则[57],依照第5条中提到的“管辖权”(jurisdiction)一词,该条款实际意味着“法院有权审理和确定一个或多个诉因的界限”。[58]他还认为,即便该条款规定的是实体法,“法庭仍然有义务依职权(ex-officio)审查这些实体条款的合法性,如果发现超出了立法者的权限,则应当拒绝执行”。[59]
反对派法官帕尔(Radhabinod Pal)通过区分《纽伦堡宪章》和《东京宪章》提出了更具说服力的论点。帕尔法官认为:(www.xing528.com)
勒林法官和贝尔纳法官的结论都只是基于对《东京宪章》的字面理解,但这种方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东京宪章》的措辞与《纽伦堡宪章》几乎相同,但二者的性质却不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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