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纽伦堡的判决在解释《纽伦堡宪章》的性质上是正确的,但东京审判是否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值得怀疑。尽管联合国大会认为纽伦堡原则是一种善法[45],但是,《纽伦堡宪章》和判决书所宣布的所谓国际法是否能够推而广之地适用到纽伦堡审判以外的法庭,如东京法庭,依然存在争议。例如,联合国秘书长特里格韦·赖伊(Trygve Lie)在他1949年关于纽伦堡审判的报告中提到,纽伦堡原则“是由一个特别法庭针对一个或一系列特定的情况,而适用的仅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lex in casu)”。[46]当时的学者通常也采纳了这种立场。例如,孔茨(Josef L.Kunz)将《宪章》描述为“针对战败的敌方中的具体的几个人的一部特别法”。[47]同样,凯尔森(Hans Kelsen)写道:“(纽伦堡审判的)法律渊源是《伦敦协定》,并且仅作为本协议所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律依据”。[48]在一些国内法的案件中,也有人认为,《纽伦堡宪章》和联大决议仅适用于“代表欧洲轴心国实施的罪行”,因此不能适用于在其他地方犯下的暴行。[49]尽管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些案件声称纽伦堡原则具有“普遍有效性”,它们也适用于纳粹战犯以外的其他人[50],但也存在相反的论点。例如,在科诺诺夫(Kononov)诉拉脱维亚案中,三名反对法官质疑道:
值得怀疑,明显属于事后立法的《宪章》第6条b款是否可以被解释成对过去的行为有普适(erga omnes)的效力,还是相反,它的范围应该限制在《宪章》所规定的属人管辖权的范围内,或是限于受其审判的人。[51](www.xing528.com)
因此,即使纽伦堡的判决所提出的《纽伦堡宪章》是实体性的主张是正确的,这也不一定意味着,同一时代的另一个国际刑事法庭的宪章的性质也是如此。[52]因此,对东京法庭《宪章》的法律性质的分析不能完全照抄纽伦堡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