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及联合国安理会《第995(1994)号决议》的精神,国际社会决定设立一个国际特别法庭,负责起诉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在卢旺达境内实施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者,以及在邻国境内实施种族灭绝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卢旺达公民,该法庭即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安理会《第995(1994)号决议》同时批准了《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和审判机制。[58]
从《卢旺达法庭规约》第1条规定看,该规约在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等方面的规定与《前南法庭规约》基本相似。因此,有学者指出:“《卢旺达法庭规约》……是将《前南法庭规约》作了适于卢旺达情形的变动……”[59]但是,从《卢旺达法庭规约》第3条的内容分析,该规约的制定受到《纽伦堡宪章》和管制委员会《第10号法案》的启发,可以适用于国际或国内的武装冲突。由此可见,卢旺达法庭与前南法庭处理冲突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两个法庭适用的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前南法庭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战争法和习惯的内容;而卢旺达法庭运作中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因为卢旺达境内的武装冲突属于国内性质。1法庭之所以适用附加议定书的规定,是因为议定书不属于“习惯法部分的国际人道法的规则”。因此,联合国秘书长在提交的《卢旺达法庭规约》报告中指出,安理会“已经决定采取比前南斯拉夫法庭规约采纳的规定更广泛的方法选择适用的法律。进一步讲……报告指出,国际审判机构不考虑公约和附加议定书的内容是否被认为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或者他们是否被认定为犯罪人个人的刑事责任”。[61]卢旺达专家委员会指出,尽管卢旺达不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但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规定已经被全球广泛认可,并已成为约束非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习惯法部分,而且同样能够顺理成章地获得绝对法的地位”。[62](www.xing528.com)
虽然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与前南法庭有所不同,但是联合国出于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以及节约开支等方面的考虑,使毫无干系的两个法庭共同拥有同一个检察官和上诉法庭。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所说,这种做法主要是出于“机构上的联系……确保了法律方法的统一,以及资源的经济性和效益性”。[63]然而,这种做法为法庭的实际工作带来一些困难,例如,两个法庭规约对“反人道罪”内涵的解释不尽相同。[64]一个检察官穿梭于不同地理位置以及适用不同法律解释的两个法庭之间进行诉讼活动,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协调现象势必影响检察官和法庭的诉讼质量。然而,卢旺达法庭是唯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的国际性法庭,迄今为止,虽然法庭的工作尚未取得明显成效,但在管辖方面突破了以往的局限性,卢旺达法庭的实践证明,特设法庭仅适用于国际性冲突理论束缚的时代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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