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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斯拉夫属地特设法庭:战争审判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规约的规定,前南法庭的职责与权限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前南斯拉夫地区出现的一系列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如蓄意杀人、种族清洗、大规模屠杀、严刑拷打、强奸、抢劫以及破坏平民财产、破坏文化和宗教财产、任意逮捕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为制止这种行为的蔓延,满足人类向往和平、安宁的愿望,国际社会再次以规约的形式设立“国际性”的刑事法庭。

前南斯拉夫属地特设法庭:战争审判研究

1992年7月13日,安理会通过的《第764(1992)号决议》再次强调前南斯拉夫冲突各方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特别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凡是实施或者命令实施严重违反国际公约者应以个人的名义承担战争罪的责任。同年8月13日安理会通过《第771(1992)号决议》,决定立即停止实施所有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号召世界各国及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向安理会提供前南斯拉夫违法行为的具体资料。

此外,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制定了一项决议[47],要求所有前南斯拉夫有关人员、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武装部队遵守该决议,并警告冲突各方如果不遵守该决议,安理会将进一步采取制裁措施。两个月后,安理会又通过了《第780(1992)号决议》,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紧急考虑建立一个公正的专家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依照《第771(1992)号决议》提交资料,并通过其调查结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前南斯拉夫境内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证据。[48] 1993年2月22日,继专家委员会递交第一份临时报告之后[49],安理会《第808(1993)号决议》明确规定:“决定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旨在起诉凡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域内实施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负有责任之人。”[50]此后,联合国秘书长依照安理会《第808(1993)号决议》的要求提交了报告[51],其内容包括《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草案以及对草案内容的系统解释。[52]这些内容被安理会《第827(1993)号决议》所认可[53],1993年5月25日,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在海牙正式成立。

根据《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1条规定:“国际法庭有权根据本规约各条款,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有责任之人。”依照规约的规定,前南法庭的职责与权限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法庭管辖权行使的时间限制。法庭只管辖1991年以来的犯罪行为,1991年以前的行为不在法庭管辖范围之内。二是法庭管辖的地域性限制。法庭管辖的空间效力只适用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三是法庭的属人管辖权。在此方面纽伦堡审判创设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进一步得以确认,在前南法庭的管辖期限内,任何犯有国际罪行者的刑事责任都应予以追究,其中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四是法庭管辖的罪行范围。根据《前南法庭规约》的精神,法庭管辖的罪行为:严重违反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的行为[54],违反战争法和习惯的行为[55],灭绝种族行为[56],反人道罪。[57](www.xing528.com)

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的40年间,国际社会一直较为稳定。前南斯拉夫地区出现的一系列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如蓄意杀人、种族清洗、大规模屠杀、严刑拷打、强奸、抢劫以及破坏平民财产、破坏文化宗教财产、任意逮捕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为制止这种行为的蔓延,满足人类向往和平、安宁的愿望,国际社会再次以规约的形式设立“国际性”的刑事法庭。然而,前南法庭的“国际性”不同于以往的国际刑事法庭,因为,无论从管辖的时间上还是从管辖的罪行范围及地域上,前南法庭都不具有广泛的国际性。确切地说,前南法庭属于安理会根据自身权限范围设立的一种具有特殊用途的审判机构,而这种特殊用途就是起诉、审判和处罚实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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