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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战争审判研究第一辑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依据为《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决议》。[46]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选择受审的战犯时,明确指出“为求远东主要战争罪犯之公正与迅速的审判及处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检察官处对盟军总部分四次逮捕的118名战犯分别进行了侦讯、录取口供,分别对他们的历史、地位和罪行进行初步审查,经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理的22名战犯相比后,决定从118名战犯中挑选28名“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战争审判研究第一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依据为《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决议》。根据同盟国授权,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也因此诞生,并宣布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在远东地区建立了一个与纽伦堡法庭性质和目的相同的国际军事法庭,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MTFE,以下简称远东法庭)。远东法庭是根据《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42],以及1945年12月美国、苏联英国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召开的外长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中国也同意了该决议)建立的。[43]正是根据该决议,1946年1月19日太平洋战区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代表远东委员会颁布了建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命令。同日,麦克阿瑟发表声明,正式通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远东法庭宪章》),《远东法庭宪章》第1条规定:“为求远东主要战争罪犯之公正与快速的审判及处罚,兹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远东法庭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与日本签订投降协定的9个国家的代表,由于印度和菲律宾两国具有远东委员会的身份,因此也成为该法庭的补充成员。[44] 1946年5月3日法庭正式开始诉讼工作,但其管辖的范围具有时间限制,只能管辖1928年至1945年日本投降以前所犯的罪行。经过两年半的诉讼活动,25名被告被法庭指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虽然《远东法庭宪章》中明确规定了反人道罪,但却没有被判处反人道罪的判例),其中东条英机等7人被判处死刑;木户幸一等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等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远东审判中,没有任何团体或组织受到起诉。[45]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性质、职责及管辖权等方面与纽伦堡法庭基本上一致。正如《远东法庭判决书》中所写,“有鉴于两个法庭的宪章在一切重要方面完全相同,本法庭宁愿对纽伦堡法庭的意见表示无条件支持,而不愿用不同的字句重新另写,以免敞开对两个写法不同的意见采取抵触的解释及争辩之门”。[46]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选择受审的战犯时,明确指出“为求远东主要战争罪犯之公正与迅速的审判及处罚”。为了方便和更醒目起见,人们习惯把“主要战犯”表述为“甲级战犯”。甲级战犯的特点有二:一是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范围;二是他们都犯有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罪行,即破坏和平罪,亦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而这种罪行是法庭所认为“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因此,被称为“甲级战犯”的大都是侵略战争中的“元凶罪魁”。“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概念的界定是国际法上战争罪犯概念的重大发展。(www.xing528.com)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检察官处对盟军总部分四次逮捕的118名战犯分别进行了侦讯、录取口供,分别对他们的历史、地位和罪行进行初步审查,经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理的22名战犯相比后,决定从118名战犯中挑选28名“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起诉书共列举了55项罪状,对全体被告人就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并就《宪章》中增加定义的各种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提起控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是一场严肃的审判,是对危害人类和平,严惩战争罪的审判,拓展了纽伦堡审判确立的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审判先例,进一步发展了有关战争罪方面的国际法,为此后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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