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62号文”)的公布标志着土地储备专项债的试点的开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严格对应项目实施。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债券期限与项目实际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
土储专项债中所指的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比如,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对房价过快上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等,都需要一定的土地储备作保障。
土地储备的流程主要有三个环节:征购、储备、供地。整个储备行为,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里规定了只能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就是各市县的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且该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国土机构库名单目录内。土储中心在收储地块的过程中会产生融资需求,土储中心从市场上借钱的路径,有着明显的政策色彩。(www.xing528.com)
最开始的时候,土储中心可以用储备土地做抵押,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到了200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一个文,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这个时候实际上信托公司已经不能提供融资了。同时,对于银行贷款,也要求不能超过5年。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新预算法实施后,银行贷款这条路就行不通了。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有一条路,就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直到2016年,银保监会再次发文不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了。那所需资金,可以从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的部分可以在债务额度内通过省级代发政府债来筹集资金。
土地收储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很显然银行信托提供的资金已经不能满足收储的需要。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新预算法实施后,银行贷款这条路就行不通了。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有一条路,就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17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文),土储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进行融资。土储债成为土储中心非预算内资金的唯一来源。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要求提前下达2020年专项债部分新增额度,特别指出新增额度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占比超过80%的土储专项债和棚改专项债被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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