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类专项债券全称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其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项目建设完成后运营产生的专项收入。本文将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进行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财政部对土储项目、棚改项目和收费公路项目有专门的文件管理,但从其属性性质来看,仍属于项目收益类专项债券,本文也一并纳入讨论范围。
图4-1 2018年底新增专项债品种存续规模(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WIND、财政部管网
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通知指出,积极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www.xing528.com)
89号文特别强调了地方政府专项债要重点转向有一定收益的,在计算期内收益能覆盖还本付息的项目,即业内俗称的“自平衡项目债”。也就是说建设项目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各省份申报的自平衡专项债项目,每个实施方案都要有自平衡测算的章节,不但要列明计算方式并且配备图表,对数据的来源做详细解释说明,最后才能通过计算得出利息覆盖倍数。虽然土地储备、棚改、教育类短期的自平衡测算相对比较简单,但像高速公路、产业园区、污水等10年、20年甚至30年这么长的时间维度里,对整改项目的(指债券存续期)资金平衡测算还是有相当难度的,特别是建设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资金匹配的时间不同等的测算,对编制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还是挺高的。
通过调查走访河北、天津、湖北、广西、安徽等省区市财政厅发债管理部门,发现目前申报业务的实施方案,基本上由会计师事务所、部分工程咨询机构所做,分析大量的案例可以得出,目前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水平良莠不齐,存在计算过程简单、数据造假、数据分析没有逻辑性、前后矛盾等问题。
本章重点介绍了目前已发过的成熟项目类型以及地方政府创新项目,案例策划及平衡测算是发行成功的前提条件,案例详细介绍了操作手法及如何实现平衡,对各地发行自平衡专项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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